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18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大通区委、区政府《大通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大发[2006]9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实现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建设“平安孔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大通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平安上窑”为总体部署,促进地区和谐发展为目标,按照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为要求,开创性地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切实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我镇矫正对象无一例脱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使矫正对象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促进矫正对象人格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我镇实现平安创建目标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三、矫正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1、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党委委员、副镇长担任,成员有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由矫正对象所在村干部、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等组成。

五、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职责

1、司法所具体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向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做好党委、政府助手,同时要充分行使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权、考核监督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组织、实施好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2、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并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3、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日常管理中,指导村委参与矫正工作,矫正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其实际困难。

4、财政所要保障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并列入乡财政预算。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和维权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例会,由司法所进行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矫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落实好措施,形成方案积极组织实施。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教育培训制度。要认真参与上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社区志愿者培训,提高矫正工作技能和水平。

4、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者要严格遵守管理职责,积极做好矫正工作,完成好矫正任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如矫正对象出现违反管理工作规定或重新犯罪等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㈠矫正工作衔接。司法所要及时与派出所衔接,认真核实社区矫正前在社区服刑人员,摸清底数,并收集齐全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执行文书,核准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会同派出所采用集中移交方式。对社区矫正实施后进入社区的服刑人员对照工作流程,及时纳入管理。 ㈡社区矫正执行。

1、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天内,必须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发放矫正对象须知。

2、司法所在办理登记手续七天内,要对其家庭进行走访,确定监督人并签订监督协议书。

3、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情况制定个案矫正方案,落实帮教对象、监督对象,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

4、司法所通过以下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①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十二个小时。②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每月集中教育一次,同时针对矫正个案每月至少一次个别教育。③结合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通过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④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自谋职业,对无自谋职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会同劳动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指导,保障矫正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三)矫正对象管理监督。

1、司法所根据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情况,每月要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3、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本市区域范围应提前向司法所汇报并经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

4、司法所全面掌握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落实好矫正对象考核,认真接受检察机关对矫正

对象的监督。

(四)矫正对象考核奖惩。

1、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日常表现,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日常表现,每季召开一次综合评议会,评议结果存入矫正档案。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司法所要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提请给予减刑。

4、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对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提出评审意见,经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矫正办,由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五)社区矫正解除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且没有再犯新罪的,在矫正期满前十天内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区矫正办审核批准,并以一定形式宣布或公开宣布解除矫正。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一个月前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市矫正办审核,解除矫正。

3、因重新犯罪,终止监外执行,撤消缓刑、假释及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全乡上下各部门、各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确保我乡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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