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4-11-18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myself)

一、 总论:

1、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

(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2、民族一体多元3、“封建”结束较早

4、“阶级”分化不明显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6、人才流动广泛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1、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4、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

(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

(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

☆中国法的起源

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 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 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

(一)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表

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 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

(二)法律形式:

禹刑(习惯法,不公布):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三)法律内容

主要罪名

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

(三)刑罚体系

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 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四)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五)刑法原则:夏朝:《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六)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代兄终弟及

(七)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夏: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正、史

(八)监狱: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商朝

(一) 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天罚神判)

(二)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

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 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

(四) 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五)刑法原则: 商朝:《尚书》“殷罚有伦”

(六)民事法律内容:①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 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 长子”继承制取代。

(七)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 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 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 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西周(11世纪BC-770BC)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 ( 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和“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改变方式:继承创新,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周天子”、 “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二) 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三) 立法活动 :制定周礼、编定刑书(《吕刑》“治新国,用轻典;治平国,用中典;

治乱国,用重典。”)

(四) 法律形式:王命(誓命诰)、刑、礼、习惯。《周礼》为周公所制;刑有《九刑》(周

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其中贯穿着“明德慎刑”的精神

(五) 宗法等级制度:①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西周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宗法等级制度,

②内容是大宗率小宗,同姓不婚。③本质: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维护贵族统治。

(六) 礼与刑(法)的关系:1、两者密不可分 :(1)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礼是纲,法

是目; (2 )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有所区别 :(1)从作用上看,礼着眼于事前预防,正面积极,刑着重于事后惩罚,消极制裁。 (2 )从适用原则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七)礼:①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 ②定义: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③核心内容:忠、孝 ④基本原则:亲亲、尊尊⑤作用一是严格区分等级名分,维护宗法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二是以礼防民,预防犯罪。

“礼不下庶人”:一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来调整,庶人不得违法享受贵族的礼。二是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来进行调整。

“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二是同罪异罚,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不适用庶人的刑罚。

(八)西周法律的基本内容

1、刑事1、罪名:违抗王命、放弑其君、乱暴力正、不敬、谤君、不贡、寇攘奸宄(强盗劫掠)、杀人越货、不教不友、酗酒等

2、刑罚体系:五刑(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 ;五罚、五过

3、刑罚原则(最能体现法律思想)(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 时乃不可杀。(3)罪疑从轻,宽严适中原则(4)同罪异罚原则(5)罪不相及原则(6)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原则

4、刑罚种类:(1)五刑 (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2) 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3)劳役刑A圜土之制(类似徒刑)B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开创了中国有限期劳役刑制度

5、民事、婚姻制度:①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A、 质剂(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约。B、傅别(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C、、租赁契约②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法定条件下的休妻和不准休妻:“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③家庭继承制度:男尊女卑、嫡长子继承

(九) 行政(司法)管理体制:官制:周王、三公(辅佐天子,太傅、太保、太师)、二寮

(官僚机构,太史寮、卿事寮);太史寮:祭祀、历法、记史;卿事寮:下设司徒、司马、司空;地方类似中央

司法(行政)机关体系:周王三公之下设大司寇一人,小司寇二人,主管听狱断讼、制定司法政令等 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犯五过之罪,“其罪惟均”

(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狱讼形式的划分:“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原告自诉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2、审判制度:(1)注重证据,“听狱之两辞”(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三刺(讯问):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4)读鞫:(“成劾”)(5)乞鞫:上诉

(十二)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春秋战国

(一)春秋社会制度的变革:1、生产力发展,旧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难以维持2、 阶级关系发生变化3、各国互相竞争,独立性加强4、平民、奴隶反抗加剧5、田制、兵制、基层组织改革

(二) 各家的法律思想:①儒家:德主刑辅 孔、孟、荀三个代表(1)“为国以礼”的礼

治论(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以刑辅德,以德去刑,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圣贤定法,身正令行,法先王,顺人情②道家:无为而治 老子、庄子(1)崇尚自然,以道统法(2)无为而治:“唯道是从” 、道法自然、大道无形 (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4)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束缚(庄子) ③墨家:兼爱非攻,尚同 墨翟④法家:尚法守法1、 法家法律观的理论依据: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二是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2、 推行法治的方法:(1) 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从法(3)赏罚互用(4)法、势、术相结合

(三)成文法公布:1、536BC,郑国子产(执政),“铸刑书于鼎”,即“铸刑鼎”事件,标志着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513BC,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501BC,郑国邓析(大夫), “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

(四)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实质: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斗争。 孔子、叔向竭力反对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一是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二是限制了各级旧贵族的等级特权 三是推动了封建法律政治制度的形成

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魏国李悝法律上,编撰《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推行法治。

(六)《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共六篇)(1)正律(法),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2)杂律(3)具律(具法) 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七)法经的特点:(1) 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宗旨(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3)初步形成了以刑法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4)不别亲疏,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八)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秦国商鞅变法

(九)第一次:公元前359年 :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奖励军功;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公元前350年 :废井田制;普遍推行县制;按户口征收军赋

变法内容:(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变法内容A剥夺旧贵族特权B鼓励耕战C明法

重刑,奖励告奸

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十)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变化:(1)国君掌握本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审判权

(2)建立官僚体系:文武分职、玺符制度、秩禄制度、上计制度等(3)推行郡县制度(四)司法制度的变化:官吏:秦国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 ;监狱(狴犴)

☆ 秦朝

(一)、秦朝法制概况 (1)崇高法制,法家思想全面推行(2)以皇帝为核心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确立

(二)立法指导思想: 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②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三) 官僚制度:三公:丞相,丞同承,相者,助也。 太尉 御史大夫 ;九卿

(四)主要法律形式:①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②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③式④廷行事(判案成例)⑤法律答问(官方解释)

(五)刑事法律内容:

1、犯罪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②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③侵犯财产罪。④投书与“偶语诗书”罪、“以古所非”、“非所宣言”

2、刑罚 :①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 、具五刑)②肉刑(黥、劓 斩止(趾)、宫)③ 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④耻辱刑(附加刑)髡、 耐⑤ 财产刑(赀、赎、没)⑥流放刑(谪、迁、徙)⑦7、 身份刑(废、夺爵、谇、免)⑧尸刑⑨收孥

3、 刑法原则:①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甲

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可也?毋论。)③自首从轻(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④规定刑罚时效(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⑤共犯加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鼻以为城旦)⑥合并论罪(诬人盗值丗,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⑦刑事被告责任年(“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三) 民事法律内容:最显著的特点是较小受儒家的影响

1、民事权利主体: 秦朝, 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

2、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 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六)经济法律内容:① 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②官营手工业管理。③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 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 负责治安与调解。

2、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 ,杀伤

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 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3、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

任。

4、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八)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1、既限制奴隶制,又维护奴隶制残余2、重法轻礼,厉行专制法治3、重罪轻刑,刑罚严酷4、内容琐碎,体系庞杂

☆汉朝

(一)两汉的法律思想1、汉初黄老无为2、 汉武以后儒术独尊

(二)立法指导思想: ①与民休息,宽省刑法②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三) 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定《九章律》,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2)叔孙通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3)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4)赵禹制定《朝律》6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武帝时律令大增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舂,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确立劳役刑期,167BC,汉文帝下诏:“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汉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一是减少笞的次数。二是改变笞的规格。三是规定行刑的部位 四是规定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意义:一是不再损人肢体,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二是有利于教育改造犯人。三是宣告了奴隶制五刑的解体,为以后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

(四)主要法律形式:1、律(基本法律)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3、科(单行刑事条例)

4、比(案例,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五)刑事法律内容

1、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②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见知故纵

罪 。

2、 刑罚种类:①死刑(腰斩;弃市;枭首)②肉刑(宫刑;斩右趾)③笞刑④劳役刑⑤徙

边⑥禁锢(终身不得为官)⑦赎刑

3、 刑罚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维护官僚贵族,官贵犯罪可以请示

皇帝给予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④ 严惩危害皇权的犯罪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六)民事法律的内容(重农抑商):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 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 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东汉以后,郡县二级制改为州、郡、县三级制。 官吏管理制度:(1)选举:分为察举和征辟(合称辟举)一察举二征辟(从士人中)各级官府自行选用其下属人员的制度,分央选辟除和州郡辟除。确立了任官回避制度“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2、 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

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上诉与上报 必须上报:一为死刑案件 二为疑难案件

3、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 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原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

法者,诛)

4、 录囚制度 :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 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5、监察制度:中央:御史台 地方:监御史。 汉武帝时,设立十三州部刺史(州),长官称“刺史”。此外,“绣衣直指”(钦差大臣 )

(七)加强中央集权的法规:左官律;附益法; 阿党法; 酎金律 (八)汉律儒家化的特点1、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2、加强和神化皇权3、维护纲常伦理4、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法律思想:三国:崇法而不卑儒;两晋:法制儒家化;南北朝:礼律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 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立法活动:1、曹魏《新律》魏明帝三年(229),陈群等修订,共十八篇①对《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释:“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西晋《泰始律》(又称《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唐律中的“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 一是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二是增加律疏注释。三是文字简约,术语规范,罪名界定正确。四是礼律进一步融合 3、《北魏律》太和年间完成,共20篇,其体例和内容在魏晋律的基础上均有新的发展,“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诸律之嚆矢”。(官当入律,失传。释: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北齐律》(代表作) 武成帝清河三

年(564)完成,在“久为法官、明解律令”的律学世家封述等人主持下完成,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步法典。一是开创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二是首创《名例》篇并置首。三是律条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是改革刑罚制度,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 五是首创“重罪十条”(释:“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处罚极重:本人;亲属不宽宥;思想犯,“先斩后奏”,隋初制定的《开皇律》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其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与“重罪十条”一脉相承。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法典之中,直至明清)4、《麟趾格》和《大统式》 541年,修成《麟趾格》 545年,编成《大统式》 律学大发展注释律学空前兴盛。

(四)法律形式1、律2、令“律以正罪名,令以有事制”;“凡不宜入律者,悉以为令”(律令为主)3、 格4、式 (在汉代的基础上增加格式)5、科6、比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六)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1、法典体例逐渐定型:1、《名例》篇确立2、十二篇体例形成3、以注(疏)附律4、律条简要5、明确法律概念术语

2、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1、彻底废除宫刑,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2、改进妇女从坐的法律,缩小从坐范围3、流刑确立,封建五刑初步形成,名实相符

3、 官僚特权制度法律化:1、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

议宾2、官当出现(北魏律)3、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选拔官吏的行政法律制度,设 “中正”官,三等九品,故名,利弊参半,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4、官口占田荫户制度(经济特权)

4、罪行确立标准儒家化

(七)“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五服之亲即九代(族),均属有服亲,称为“五服”。 据服丧时间的长短和丧服质地的粗细,分为五等,称五服亲:斩衰(音催),服丧三年;齐(音资)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五服亲属间的侵害行为,依亲疏关系来定罪。关系越近,尊犯卑越轻,卑犯尊越重。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

(八 )留养承嗣:《北魏律》规定。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经皇帝裁决,可待亲老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

(九)司法制度

1、变化:①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御史监督职能加强。②中央统治机构由一省向三省转变, 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③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2、诉讼审判制度:1、皇帝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2、建立死刑奏报制度:北魏太武帝始光四年(427)3、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4、规定上诉(乞鞫)、特使察囚和案验制度(1) 上诉(乞鞫)(2) 特使察囚制度(3)案验制度

3、滥用刑讯:重枷、测罚、测立等(何为?)

☆隋朝

(一)重要立法活动:1、《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里面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 581 年)

制定。以北齐律为蓝本,参酌北周律,全面继承了秦汉魏晋以来各代八百年间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要的增补。① 篇章体例定型化, 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12篇,第一篇没有变化,其他十一篇名稍有变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2 篇。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②确立新五刑体制 :五刑二十等。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③首创十恶制度,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置于篇首,凡犯此“十恶”重罪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释: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优待,与“重罪十条”相比,“十恶”删除了“降”,增列“不睦”,加大了维护家族内部伦理道德关系的比重,同时,在原前三项罪名“反逆”、“大逆”、“叛”前加上“谋”字,更加强调对这类最严重的犯罪只要有犯罪意图即予以严刑惩罚。实际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尊严、权力;二是破坏封建伦常等级;三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此,十恶定型化,犯十恶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不在会赦之列”,强化了法律的镇压职能和维护专制统治、宗法礼教的作用。④扩大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肯定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制度, 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犯非“十恶”之罪可例减一等)、听赎(九品以上官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官吏犯罪可以官爵抵当刑罚,并增加了犯公罪与私罪是官当的不同)

2、《大业律》 :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12篇,500条。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与《开皇律》相比,不同之处:①篇目稍有改动,由1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廐库、盗贼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②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

(二) 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承前启后

☆唐朝

(一)立法指导思想: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②立法要宽简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④强调执法严明

(二)主要立法活动:

1、开端:《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唐朝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参照隋《开皇律》,于武德七年(公元621年)颁行,共12篇,500条,篇目、刑名及内容“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经 11 年修改制定, 标志唐代基本法制定型。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仍为12篇,500条。与《武德律》相比:①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改变了凡犯反逆则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相对减轻了某些刑罚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外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贞观律》的内容为《永徽律》全面奠定了基础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律的基本结构,12篇,30卷500条,名例,规定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则,立法司法指导思想(刑法总则,提纲挈领);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

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改进之处(较北齐律):一是改禁卫为卫禁二是改违制为职制三是将婚户改为户婚四是改厩牧为厩库五是取消毁损篇六是将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两篇,并置于最后,形成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特点

4、《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下令对《永徽律疏》 修订,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

5、《唐六典》(行政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历时16年完成,共 30 卷,分正文和附注,编纂体例:以纲统目,以官统典。明清时期的《明会典》和《清会典》在体例和内容上皆以《唐六典》为蓝本,是继《永徽律疏》以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

6、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59),“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式)”,

共十二卷,将律令格式各种法律分门别类编在一起,改变了先秦以来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立法体系,开创了五代、宋等《刑统》法典的新体例

(三)法律形式:1、律(正刑定罪,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2、令(设范立制,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3、格(禁违正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 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 “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4、式(轨物程事,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 “永式”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典 (《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此外,尚有格后敕等

(四)《名例律》:《唐律疏议》中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12篇中居于首要地位。①五刑制度(五刑二十等):笞(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一百分为五等)、杖(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徒(隋唐均分为五等)、流(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死(分绞、斩两等)。标志着夏商以来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以剥夺(束缚)自由并强制劳动为主的刑罚体系的转变最终得以完成。②十恶:继承《开皇律》的规定。③八议、请、减、赎、当、 免官 等特权法律规定。④刑罚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事致罪从轻。 所谓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所谓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阿曲枉法”2. 共犯区分首从。 (造意为首,余并为从,家长或临监主守无论是否造意均以首犯论处) 3. 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目的是“家齐”,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部曲、奴婢也可包庇) 4. 自首减免原则 (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的处罚)。5. 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6. 再犯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再犯是指已被发觉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诸犯罪已发及以配而更为罪者”;唐律中的累犯是指经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7. 类推原则(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举 轻”即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得以减轻,例:诸无故夜入人家者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举 重”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中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例:谋杀期亲尊长者斩,这里面的的谋杀指谋而未行)8.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化外人指“蕃夷之国,别主君长者”。处理原则为:“同国(蕃国)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唐律处理。”)9、数罪并发以重者论(一是“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择一”;二是一罪已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10、其他:一是区分故意与过失(如杀人罪分六种情况)六杀即谋、故、斗、误、过失、戏杀。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

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来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二是要据身份区别处刑三是慎赦原则

(五)唐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卫禁》)。 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议请减赎当免)。 三、确保父权夫权,维护封建家庭关系。(继承方面,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失职、渎职犯罪。 六、重典惩治侵犯官有和私有财产的犯罪。

(六)、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民事权利主体:黄、小、中、丁、老。权利主体的身份等级:良贱两等级,良包括士农工商,贱民包括官贱民和良贱民,视同客体。

2、 物权:土地所有权(均田令)等,有了典当制度

3、赋税:前租后税1、租庸调法2、两税法

4、契约及违约责任:牵掣,役身折酬,笞等

5、市场贸易管理:互市监、市舶使;质量标准;严禁在市场上出售低劣商品,依法重罪,“得利赃重者,计利,以盗论”“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6、 婚姻:老原则新补充1、 形式2、缔结婚姻:婚龄、婚书、六礼、限制、婚姻解除3、

解除婚姻(1)七出三不去(2)义绝(3)和离

7、 家庭和继承:家长权(财产权、教诫权、主婚权)、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有了

代位继承的概念。一男一妇三子十孙,今男死。一为分四份,三子妇各一份;二为三子死,分十一份,妇、孙各一份。

(七)行政法律规范

1、国家行政体制三省六部制(1、三省:一中书省: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 二门下省: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 三尚书省:最高政务执行机关)(2、六部每部分辖四司,设尚书、侍郎为正付长官,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特点:一是三省职权明确,分工合作,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管执行。二是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职权,一分为三,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2、 九寺五监制:长官卿、少卿 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

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军器、将作监、都水监

3、 地方州郡县制:州,设刺史(郡时称太守),属吏为别驾、长史、司马 ;县,设县令,

属吏为县丞、主簿、县尉;县以下设乡(坊)、里(村)基层组织

4、职官管理制度:1、选任(1)科举选士;分常举和制举(2)任官考试(“释褐试”)身、言、书、判(录取关键) 2、考绩3、致仕

(八)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一) 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1)大理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2)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3)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职权:分工合作,互相监督制约,有助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4)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共同审理(三法司前身)地方遇重案不便解送中央者,则指派“三司使”(即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就地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首都:设置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 县以下的里正、村正,负责纠举犯罪,调解息讼。

2、诉讼制度:诉讼自下而上进行,有冤无处申诉者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 式向皇帝告诉。2、起诉(1)诉讼的提起:一为告诉(指受害人亲自到官府控告侵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由亲属代诉)二告发(指举告或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对谋叛以上重罪,

人人皆有告发的义务,应告不告者要判处流刑甚至死刑,即使是亲属,也不能适用同居相隐原则)三为举劾(指各级官吏和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重大案件履行主动纠举的职责,应纠举不纠举或纠举不及时的,要负刑事责任)(2)诉讼程序及直诉(诉讼必须逐级而上,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否则越诉者和受理者均负刑事责任。直诉:但若告谋叛以上的重大犯罪或遇到重大冤情,允许当事人直诉,直接赴京向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投状告诉)(3)对告诉权的限制(三谋罪除外):①除谋叛以上的重罪外,卑幼不得告尊长,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否则处以绞刑②10岁以下、80岁以上及笃疾者,以及狱中的罪犯,除谋反以上重罪及侵犯自己利益的犯罪外,一般不的告发他人犯罪。凡法律规定告诉权受限制者举告的案件,官府不得受理;否则,对司法官处以刑罚

3、审判制度:注重口供,除采取“五听”审判方式外,允许依法刑讯。法官审判案件必

须引律令定罪,否则要承担责任。案件审结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案犯不服可以上诉。A审讯:(1)回避制度(称为换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若承审官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官)(2)依告状鞫狱(3)刑讯制度 规定了刑讯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并获,经拷讯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免于刑讯之人(①具有特权身份的贵族官僚,如应议、请、减之人;老幼废疾之人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唐律规定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证据制度 (物证口供并重)4、B判决(1)断罪须引用律令格式正文,即必须全面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否,以致造成“出入人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出人罪”指吧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人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2) 狱结取囚服辩(3) 死罪复核制度,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的诏令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或未获批准的或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为严格,须经“五复奏”。执行:笞杖刑:县执行,罚后即释放;徒刑;流刑;死刑的执行:“秋冬行刑”,必须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在此法定时间以外执行的,要处一年徒刑,唐律还规定若犯恶逆以上重罪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等死罪,不仅只需要经过一复奏即可执行,而且不受时间的限制。

4、 监察制度: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是国家司法机关“三司”之一,专门负责代

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以及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卑权重,“皇帝的耳目之司”。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台院地位显赫。

5、 谏官制度(自下而上,代表臣民)一是谏议(对于时政得失、皇帝奢靡、滥用刑罚等有

权提出意见,予以制止)二是封驳(对于皇帝的诏命、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或大臣的奏章,如认为有不妥,有权予以驳回,建议改正)三是知起居事(通过记录皇帝的言行及与大臣对国家大政的讨论,监督皇帝及其左右近臣)四是知匦事,形成双向监督机制

6、 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设置(中央、京师、地方及内廷);狱政监督(录囚)

(八)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2、规范详备,科条简约3、刑罚适中,罪刑相当 4、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一是以礼为立法依据;二是以礼为量刑的标准;三是以礼来注释法典5、全面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制度 地位1、本身:集众法律之大成2、对后世:对以后的中国法典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3、对外国: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宋朝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强调慎法3、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二)立法活动:1、《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律,经宋太祖批准“模印天下”。30卷,12篇,502条。与《唐律疏议》相比:①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②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③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④删去了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完全沿用《唐律》的篇章结构,大量沿用前朝的法律)

2、 《盗贼重法》 :宋神宗颁行,重惩“重法之人”。“重法之人”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

农民。

(三) 法律形式:在唐朝律、令、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敕 (编敕,皇帝临时发布敕令

加以汇编。编敕特点:仁宗以前, “敕律并行” ;神宗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 例 (编例,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审判案例加以汇编,把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一为条例 二为断例)

(四) 条法事类: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的新法典编纂体例。改变了过去以法律形式汇

编的体例,克服了内容庞杂、不便查考的缺点。

(五) 刑事法律规范:

1、主要罪名①贪墨之罪,加重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②“强劫贼”盗罪。③妖书妖言罪。

2、刑罚制度的变化:① 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方法: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②配役,多为刺配刑(最大特点:决杖、流配、刺面,一身受三刑)③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宋代确定为法定刑,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废除)

3、 严刑打击的主要对象:1、十恶(略)2、严贪墨之罪(不仅刑罚上从重论处,而且限制

“请”、“减”、“当”、“赎”等法的适用“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3、重典治盗 一是《重法地法》二是《盗贼重法》4、严治传习“妖术、妖言、妖教”和“惑众”

4、 刑事政策:1、限制适用请减当赎2、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 一

是扩大奏请敕裁范围 二是增加附加刑以代死刑。3、肆行恩宥制度(贷雪制度),主要有大赦、曲赦、德音,还有录囚降释(往往杂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若并及诸路,则命监司录焉)

(六)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所有权(红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典卖制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三种)、禁榷制度(国家专买制度,盐茶酒矾官营专卖,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完备)、租佃制、“编户齐民”、继承(立继、命继)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绝户财产继承:绝户之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以。规定了结婚年龄(男十五,女十三以上),禁止五服之内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

(七)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三司(1)中书门下(中央最高行政机关)(2)枢密院 (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并称“两府”,相互牵制,但两者“所言互不相知”,弊端良多(3)三司为中央最高

财政管理机关(盐铁、度支、户部)被称为计相 结果:机构臃肿,军力削弱,财权集中,加速腐化。2、地方(1)路(没有统一长官):一帅司(经略安抚司使)二宪司(提点刑狱使) 三漕司(转运使)四仓司(提举常平使) (2)(路下设)府、州、军、监(矿区)和监州 另设“事得专达”皇帝通判一至二人,故有“监州”之称(3)(州以下设)县

2、监察机关:沿唐制于中央设御史台,为中央最高检察机关,下分台院、殿试、察院,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长官为御史大夫

3、 职官的管理与任用:考选与任用,苏轼的概括:“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

汉以后出于郡县,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使经生明法,法吏能经”。考课与奖惩。致仕

4、 两宋行政法律的特点:1、中央统治力量直接深入地方,中央集权空前2、实行“官与职

殊”“名与实分”3、实行“异论相搅”原则4、官制混乱,待遇优厚,效率低下

(八)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1、中央(1)大理寺:左断刑右断狱,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2)刑部:左曹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3)审刑院:皇帝加强司法控制而设 御史台:监督司法 2、地方(略)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2、诉讼审判制度1、皇帝多亲自断案,录囚制度经常化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洗冤集录》3、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务限法)4、加强司法监督,翻异别勘

3、司法制度的变化: ①强化对各级司法机构的控制权。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②皇帝亲自行使审 判权。

☆元朝

(一)立法活动:①《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右丞相何荣祖等以“公规、治民、 御盗、理财”十事辑为一书②仁宗时制定《风宪宏纲》③英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 订元朝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 2539 条,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 ④《元典章》又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第一次以六部分篇,共60卷,下设373目,目下有条格,地方政府纂集的法令法规汇编

(二)法律形式:条格(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断例(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

(三)元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1、公开肯定和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2、维护僧侣特权3、维护农奴制残余4、特殊的刑罚制度5、具有军事专制主义特色6、司法机构多重性7、汉族成文法与蒙古习惯法参用。如收继婚

“收继婚”: 父亲死后,儿子除了不能处置自己的生母之外,对父亲的其他妻子或可以与之结婚,或可以将她嫁与别人。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1、中央:一刑部(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二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三御史台(司法监督与审判机关) 四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司法体系。

2、 地方:行省、路、府、州、县 一行省(相对于腹里)二路府州县,以达鲁花赤为长官

3、 诉讼制度特点:一是不准越诉。二是禁止官吏私自抄没人家,摘录私书以致人罪。三是

代诉制度

☆明朝

(一)立法思想:① “重典治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②“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提出“明刑弼教”的思想

(二)立法活动:1、《大明律》 :鉴于元末法制“条格繁冗”、“不剩其害”的教训。制定过程:草创、更定、整齐、颁示四阶段;结构: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突破进步之处(较唐律):(1) 体例上,以六部(律)为篇目,不再以十二篇分目(2) 立法技术上,比唐例更精细,体系更完备(如将斗讼分开,贼盗分为强盗、窃盗、抢夺)邱浚:“分为六部 统宗有纲,支节不紊,无比附之劳,有归一之本,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诚一代之良法。”沈家本:“以六曹分类,遂一变古律之面目矣。一改唐宋传统体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明大诰》(特别刑事法规) :以判例的形式出现的,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典型案例和训导,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实乃敕令谕旨和案例的汇编。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特点:用刑酷烈而随意,以治吏为重点

3、编例。例分两种:一是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4、从《问刑条例》到律例合编:沿元之风气,将历朝条例整理汇编,于弘治十三年(1500年)正式删定“永为常法”。万历时,将条例附于律文后,律例合编,清沿用之。

5、《大明会典》 :模仿《唐六典》体例,始编于弘治(180卷)至十五年(公元1502年)成书,后续有编纂。称其为将开国百多年典制“足法万世者,荟萃无遗”,但未及颁行。编纂特点:以官统典。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

(三)刑事法律规范

1、刑罚制度的变化:(1)死刑:凌迟入律,法外酷刑(2)肉刑:大明律沿用五刑,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墨面、纹身、挑筋、膑、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肉刑(3)廷杖制度化(4)增设充军刑(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五等)(5)增设枷号等耻辱刑

2、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①实行从重从新主义原则,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②化外人有犯原则的变化。只规定属地主义原则。③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原则。与唐律比较,重罪更重。

3、罪名的变化: ① “奸党”罪。②“上言大臣德政”罪(上书不颂皇帝功德而为宰相大臣歌功颂德)与“交接近侍官员”罪。③贪墨罪。处罚从重。

(四)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明律对借贷利息严格控制。维护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又允许纳妾。

1、土地所有权与鱼鳞册(民田)—增加赋税的手段之一,加重了对田宅钱债的违法惩处, 官田、出现了永佃权

2、户籍婚姻:1、编户齐民:军民驿灶医卜工乐2、婚姻:“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

3、盐、茶、钱、钞法(明律首创入律专门立“法”,禁榷制度、出现了“交子”、宝钞)

4、 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之势)

(五)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机关: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废除丞相,扩大六部部权,直属皇帝;内阁(票拟)

2、地方:省府县(撤路)省设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省府之间还有道(监察区)明中后叶,设巡抚、都督制度,为清开创了督抚制度。

3职官管理:1、选任(正途科举八股取士,异途有荐举、捐纳)2、考核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中央为刑部(主 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法律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 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 申明教化。

2、诉讼审判制度:①起诉制度(基本同于唐宋,告、劾)②管辖制度: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洪武末年规定:藩司及直隶府州县审决笞杖;徒、流、边徒、充军、杂死解刑部审录;死刑报刑部详议后,交大理寺按覆,再奏请圣裁。③3、特别审判制度(会审,特别审,再审)

(1)九卿会审(圆审)明朝重要的复核制度,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罪犯经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报皇帝裁决。

(2)会官审录(皇帝任命中央各机构官吏共同审理,录囚)(3)大审(司礼监会同三法司,五年一次)(4)热审(轻囚,恤刑制度)(5)朝审(每年一次,初京师重囚,后扩及地方)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犯罪,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④皇帝亲审与法外用刑:廷杖、文字狱、铲头会等⑤宦官厂卫干预司法一宦官二厂卫(东厂、西厂、锦衣卫)宦官、厂卫干预司法,造成司法更加黑暗。锦衣卫负责刑狱缉捕,下设南、北镇抚司。宦官特务机构

东厂、西厂、内行厂。

4、 监察制度:都察院(总负责,常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巡按,号称“代天子巡

狩”,到地方录囚、察冤。提刑按察使(外台,行在都察院);道 监狱,明朝始正式称“监”

(七) 明法律的主要特点:1、严惩反逆贼盗2、严惩官吏赃罪:一是情节轻微即处死二是

严刑三是株连极广3、严惩朋党为奸、内外交结 4、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清朝

(一)立法思想:详绎明律,参酌时宜,加强皇权,维护自然经济,保护旗人利益

(二)立法活动:1、《大清律例》 :1740年定型,两种基本法律形式。律为纲,例为目,相互依存。律修定后不再增多,代表稳定,例不断增多,适应时势。编成后的例,称为定例,附入律条,具有普遍法律效力2.清《会典》特点:以官举职,以职举政,以机关为纲目,随设随增,3、则例:各衙门的办事细则4、少数民族区域性法律1、《蒙古律例》2、《西藏通制》3、《回疆则例》4、《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番例》)5、西南少数民族(“苗例”)

6、清末“改土(司)归流(官)”(西南地区)

(三)刑事法律规范

1、刑罚制度的变化:①法定五刑更趋严密规范笞:四、五、十、十五、二十;杖: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徒刑;流,三等(《三流道里表》);死,斩绞两种,各分立决和监候②法外酷刑增多,死刑:凌迟、枭首、戮尸、锉骨扬灰;充军(文字狱);刺字 ;枷号

2、 罪名的变化:1、重治思想议论犯罪,大兴文字狱2、在奸党中严禁内(京官)外官交结

和宦官干政,其他新罪名

(四)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地丁合一的制度(摊丁入亩)康熙五十一年(1712)2、禁海令、迁海令和限制矿冶业等十三行制度。严禁民间私自开矿。严禁民间织机超过一百台。

4、人民的法律地位一旗人二汉人(民人),良民,编户齐民三贱籍(曾开豁贱籍)A包衣(家奴)B贱民:浙江渔户、堕民、广东蛋民、山西陕西的乐户,河南丐户,安徽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池州府的世仆等四雇工人,介乎良贱之间。

(六) 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1、议政王大臣会议2、内阁与军机处3、六部,设满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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