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电子版)(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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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股东会决议须知
1、本范本不适用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所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如有反对或弃权的应列明所占表决权比例。
4、股东为法人的,“出席会议股东” 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如需列明其出席代表姓名,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
5、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7、要求用A4纸、字号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8、新增股东不计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新增股东无表决权,不占表决权的比例。如无新增股东,请删除“新增股东”和“新增股东签名或盖章”。
9、召开股东会的日期、表决公司章程的日期和股东会决议的落款日期要一致,即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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