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17

实验小学优秀教师评选细则

一、组织领导

1、领导小组:由校委会成员担任。

2、评审小组: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教研组长。

二、评选对象及范围:

本学年在实验小学工作的全体在职教师,以10%优秀率评选。

三、评选时间:

每学年(暑假前)评选一次,为年度优秀教师,推选更高一层优秀教师在校级优秀基础上由评审小组成员更具情况确定。

四、评选条件:

1、工作态度端正,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实验小学。

2、为人师表,乐于奉献,有良好的道德规范,师德评分在前1/2位次(师德评分包括出勤、师德考核、教学过程和教学成绩)。

3、能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勤于思考,能积极参与校、市(州)、县、等举办的各类论文评比、竞教、学科竞赛等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教育教学效果)。

4、教学质量显著,联考其中、期末成绩名次在前1的教师均可申请。

5、对无教学成绩人员,若在工作中坚持出满勤,工作扎实,或在校、州县、省等举办的各种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

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

1、不服从学校分工,与领导顶撞,不团结同志。经常在同志之间传播谣言,在校内有赌博、打斗、酗酒等不良记录者。

2、煽动群众闹事,有事不通过正常渠道沟通越级上访者。

3、病假累计超过两周,事假累计超过一周,旷课在两次以上者。

4、直接或间接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在群众、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体罚或变现体罚学生,引起家长、学生不满者。

6、在学校工作中存在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7、在县级统测中,名次在倒数三位者。

8、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不合规范,被点名者。

六、评选办法:

1、个人对照条件,结合各自实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如实提供考核结果,交评审小组量化选评。

3、若遇到符合条件人员超过评选比例时,可适量提高比例(不高于15%)或按成绩由高到低取舍。

4、在校内公示评审结果,无异议者即定为当年优秀。

七、表彰奖励:

1、按照上级表彰表彰。

2、优秀教师在年终考评、职务晋升中酌情加分。

5、本细则考核从2011年8月23日起考核。从2010——2011年度(即2011年9月起)实施。

6、如遇意外情况干扰,需要修改规则,交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通过方可修改,未通过事宜由领导小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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