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及其风险防范

时间:2025-04-20

票 据 业 务 及其风险防范http:// (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 商业银行中所指的票据在旧中国时期,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用法一 直被学术界、立法以及习惯所沿用。因此,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 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种类 票据起源公元前7-4世纪的希腊无法显示图像。计算机可能没有足够的内存以打开该图像,也可能是该图像已损坏。请重新启动计算机,然后重新打开该文件。如果仍然显示红色 “x”,则可能需要删除该图像,然后重新将其插入。 世界上最早的支票 -中国的唐代的帖 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 的“自笔证书” 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 -欧洲本 票的起源 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 ,始脱 胎而成汇票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 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 逐渐被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 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 的,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者委托他 人或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理解: 票据是一种债务凭证 银行在经营信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 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记载事项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 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上应当记载,但不影响 票据的效力。如未记载,票据法规定了救济的规则。 我国票据法上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1)付款日期 我国,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因此,付款日 期是对商业汇票而言。 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我国票据法规定,当事人没有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上述两项在票样上都没有体现 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当事人将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事由记载在票 据上,该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承兑协 议编号”等。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 不写银行会退票,这是银行是根据其他规定 履行一定的行政监管职能,不是根据票据法 实施的行为。 记载无效的事项当事人在做票据行为的记载时,违反《票据 法》规定,记载有瑕疵。但该记载不属于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故不会导致票据无效,只 是该记载无效。例如,背书时附条件,出票 人记载免除自己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等等。 有学者将这两类事项称为“无益的记载事 项”。 票据当事人1 .基本当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 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 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 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非基本当事人 ( l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 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 人。 ( 2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 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 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 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3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 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 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 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 款的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

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 款人。 我 …… 此处隐藏:120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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