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办法2010(6)
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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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
重点类企业(32户)
2010
关注类企业(5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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