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的边界在哪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几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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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行,无疑是推进“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条例》第13条赋予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创建透明政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对行政机关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似乎不仅仅是“透明”而已,更
知情权的边界在哪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的几点认识 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钱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颁行,无疑是推进“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条例》第1条赋予的公民、法人及 3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 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创建透明政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对行政机关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似乎不仅仅是“明”而已,更为关键的。是要达到一个怎样的透“透明度”的问题。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对应
要求政府主动公开其掌握的信息,便于公众做出准确的判断,真正参与决策的过程。 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国家所掌握的信息数量日益庞大,无法主动公开其掌握的全部信息,但公众对信息的需求量却日益膨胀。因此,2世纪下半叶开 0
始,各国纷纷出台了自己的信息公开制度,除要求政府主动公开一部分信息外,不同程度地赋予公众有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但该申请权并非没有限制,如,日 本有近一半的都、道、府、县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求
接不暇的要求公开用地批文、规划修改文件、安置补偿.情况等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信息公开成为一
权人在本区域内有住所并需与实施机关所进行的事务事业有利害关系。新西兰《政府信息法》规定,“ 申请轻佻、无根据或无足轻重的可以作出拒绝公开决定”,以此严格控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 为什么需要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资格作出限定?这可以从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变迁中找到答案。 如上所述,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的知情权,是一项政治权利,是为了保障国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需要。但信息公开的申请权却在一定程度上微调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在价值,即从满足参与民主政治管理的需要向满足维护自身具体权益需要潜行,而维护这些特定利益的利益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的公民行使参政权,参与政治管理过程中的“反射利益”,它的射程并不应及于“任何人的任何
个技术问题。即,何种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公
开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的范围,需要理论结合
实际,在深刻理解知情权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放之于社会政治经济现实,由此划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边界。一
、
知情权是一项政治权利
信息公开制度与知情权的保障密不可分。知情权概念最早出现于 2世纪中期的美国。在当时美国政府行 0
政权利不断扩大、政府秘密主义横行,导致美国媒体和民众强烈不满的背景下,美联社编辑肯特库柏在一次
演讲中首先提出了“知情权”的概念,要求政府应该公开其掌握的信息。此后,联合国在 1 4年的第一次大 96
请求”。因此,有必要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制度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度做价值上的区分,即,前者为了实现公民的政治权,满足的是普遍的、一般的需要,立足于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有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利,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尽可能多而且广,这是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立法目的;后者主要为了维护公民的特定利益,满足的是特殊的需要,是信息公开制度衍生的一种利益。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
会上,通过第5 1】号决议肯定了信息自由是一项基 9(本权利,宣告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因此,知情权是一项政治权利。 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可以归结为“国民主权理论”,即国
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全体国民委托行政机关运营国政,决非白纸委任,而是必须知道政府在“干什么”, 因此要对行政活动经常性地、适当地监视。知情权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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