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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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
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
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5、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
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
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
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 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 劳动合同管理
9、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
双方各持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2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
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15、员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17、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9、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3条的情形除外)。
20、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四、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24、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25、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资福利
27、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赤峰市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8、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29、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0、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两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3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32、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3、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
34、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 社会保险
36、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七、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37、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9、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0、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41、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等级、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2、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43、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
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44、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45、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46、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八、 附则
47、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8、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49、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50、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51、本制度自2012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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