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4号令
时间: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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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6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6年4月15日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6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停车收费等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6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会同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
(三)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一条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设置临时停车场。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6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属地责任制。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和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根据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设置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并配合桥梁维护、保养作业。
第十五条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审查。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 …… 此处隐藏:61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