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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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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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问题解析
钱浩辉1,徐学锋2
(1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上海200002;2上海金融学院,上海201209)
摘要:随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我国的贯彻,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从管理实践上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尚处于认识、深化阶段,在风险管理理念、思想、制度以及管理工具等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造成操作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减速和宏观调控下的信贷紧缩,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事件发生面又有扩大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解析,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更好地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问题解析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167(2011)12-0027-04
Abstract:WiththenewBaselCapitalAccordinourimplementation,China’scommercialbanksoperationalriskmanagementhasbeengreatlyimproved.However,managementpracticespointofview,China’scommercialbanksisstillintheunderstandingofoperationalrisk,deepeningstage,intheriskmanagementconcepts,ideas,systemsandmanagementtools,etc.,therearestillmanyproblems,resultingincasesofoperationalriskeventsoccur.Particulartheinternationalfinancialcrisis,aseconomicslowdownandcreditcrunchunderChina’smacro-control,China’scommercialbanksfaceoperationalriskeventshavetoexpand.Inthispaper,China’scommercialbanksoperationalriskmanagementintherealissueswereresolved,withaviewtoenhanceChina’scommercialbankstobetteroperationalriskmanagement,toprovideinformationandreference.
KeyWords:Commercialbank;Operationalrisk;Problemresolution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主要从业务授权、业务流程与规制控制、法律审查、监督稽核和考核评价保险等几个方面进行。这些方面采取的管理措施对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管理实践上经验的不成熟,我国的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尚处于认识、深化阶段,在风险管理理念、思想、制度以及管理工具等方面与国际银行业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件的发生仍高居不下。现把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面临现实的问题解析如下。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上还有差距,强化管理理念没有真正到位。
虽然我国的银行界对于操作风险对银行业的危害有较深的体会和理解。但是许多商业银行目前仅仅还停留在操作风险的概念中,认识上还有偏差;有的则进入了对操作风险认识的误区,认为操作风险在我国银行业根本不存在,有也只是一种银行管理上不可控的刑事犯罪;有的则强调中国的特殊性,而漠视操作风险的客观存在,认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没有必要等等。因此,许多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真正含义理解不清、认识不全、把握不透。在实际管理中往往不善于分析不同的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源,而只注意操作风险发生的事件表面现象,就事论事。对操作风险存在的普
作者简介:钱浩辉,供职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徐学锋,上海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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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性、长期性和顽固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容易把出现的操作风险事件看成是偶然的、局部的,因而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对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视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相对重视,但对操作风险则没有配套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甚至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而是把操作风险整个交给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去管理。在国际上,许多大银行已经将操作风险视为银行业的主要风险。而在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也仅仅视之为银行业务操作中的风险、操作性的问题。
第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制度不落实、制度上存在着缺陷。
在发达国家中,银行公司治理一般必须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下设操作风险执行委员会来统筹操作风险的执行和协调。在我国,近几年商业银行也都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但是对操作风险管理没有专门的部门。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缺少一个协调部门。这样银行缺少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商业银行内风险主管人员也就无法了解银行当前面临的操作风险的全面状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般来说实行的是总分行制度,从总行到基层网点经营机构都要经过三至四个层次,过多的管理层级既容易诱发操作风险,又增加了操作风险管理的难度。操作的环节越多,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实现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就越困难。首先,多级管理模式难以对操作风险的特性、度量和控制达成共识,不易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实现操作风险管理目标。其次,多级管理模式使风险信息难以快速、真实、有效地传递,极有可能出现操作风险事件应对措施不及时,甚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此外,多环节的多级管理模式本身给操作又增添了一系列风险隐患,为操作风险管理带来诸多问题。这种多级管理、层层授权的管理制度,使操作风险管理过于分散,风险的决策者与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相分离,往往造成强烈地追求经营业绩而忽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引发操作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某个商业银行全系统的业绩标兵及经营分支机构,到最后往往会发生低频率、高风险强度的“骇人听闻”操作风险大案件。这说明,实践中有些操作风险的发生并非完全是执行中的操作失误,而是根源于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一些重要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缺乏总体的设计和协调,未严格遵循内部控制要求的前后台职能分离原则,内控制度只是一个摆设。而风险管理职能大多由各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管理目标冲突和管理流程紊乱的情况,并且还有不少管理死角,导致潜在操作风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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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如201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件又有频发的趋势,从齐鲁银行案,到富滇银行案,再到中行内蒙古分行集资绑架案,都体现一个特点:涉案银行内外勾结,将银行资金从体系内转出体系外,进行借贷谋取高额收益,这些都是典型的操作风险案件,说明伴随我国经济减速和信贷紧缩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新的一轮操作风险正在聚集。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对于操作风险管理在其业务管理流程方面往往是失效的。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仍主要依靠各级风险管理人员的经验和直觉,依靠员工的自律。由于业务风险管理流程方面的落后,操作风险管理方式基本还停留在行政管理和手工操作上。在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各个环节上还不能做到定量分析,对操作风险的大小和危害只是定性估计和主观感觉。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大多是以事后补救为主的亡羊补牢的方式,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对易发生操作风险的环节、岗位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操作风险事件后往往只是突击检查、查找漏洞、进行整改、处理有关责任人等等。在通常情况下,整改的结果就是加强防范,而防范的措施往往就是修改或增加现有的管理条款,增加一道防线,加人加环节,再出问题就再加一道防线,如此反复,导致管理制度既交叉重叠又漏洞层出,使人难以适从。这种管理流程方式不仅效率低下甚至无效,成本较高,而且只治标不治本,致使同样的操作风险事件(如操作失误和恶意欺诈)依然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屡屡发生并且过程惊人相似。
第四,我国商业银行在对操作风险的认定和识别方面还存在着不统一、不深入的问题,操作风险管理架构也不健全。
有的商业银行认为操作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言,对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影响不大;有的认为查处防范操作风险主要是监管当局和外部监督部门的职责;有的认为操作风险不可以事先预警和预防;有的认为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是个体行为,同银行管理无关;有的认为操作风险等同于案件等等。可见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者长期以来忽视的对象。无论是在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认识上、在操作风险认定上、还是操作风险的识别上,我国银行业均存在很大缺陷。银行业还未全面引入操作风险概念,其对操作风险尚未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即使是那些已经引入操作风险概念的银行,也仅仅是停留在操作性风险和稽核监督的层面上。这也说明有什么样的风险认识,就会有什么样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手段。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对操作风险认定和识别的错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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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险,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
第七,由于银行数据的缺失和银行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透明,我国银行业目前很难建立历史和公用的数据库,各个商业银行也没能建立自己的风险数据库。
由于银行的数据缺乏,计量操作风险就没有基础。更谈不上对操作风险进行建模管理分析。我国的商业银行往往将操作风险事件看着偶然的突发事件,而不是银行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往往只在事件发生时才采取应对措施,常常忘记从中吸取教训,并建立一套应急预案。当类似事件再次出现,商业银行依然是束手无策、重蹈覆辙。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的大案和要案频发,作案手法往往惊人相似。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怪圈”,案发了整改,整改后又同样案发。以至于监管当局不得不依靠监察纪检力量,在业务监管以外,成立案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采取“运动式”方法来遏制操作风险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极不正常的。
第八,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方面严重不足。
这方面需要大力引进国外先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建模方法,同时有关研究部门也必须加大研发工作,尽早建立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技术平台,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九,由于我国金融违法违规成本偏低,商业银行面临的生态环境不佳,操作风险的大案要案屡屡频发,特别是外部的和内外勾结的恶意欺诈,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目前金融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的矛盾与冲突较多,法律法规的制裁性规定往往不配套或偏轻。表现在金融刑法涵盖的刑事犯罪不全,量刑标准偏低;例如,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量刑是偏低的。金融行政法规涵盖的违法违规类型也不全,在责任追究上主要是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追究力度明显偏轻,且均无经济上的处罚。虽然金融规章的指引较多,但立法本身对违法违规人员及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力不够。由于没有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加上各国对刑事犯罪政策理解及执行的差异,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往国外以逃避刑事制裁,这对依法打击犯罪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十,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方面对于操作风险的监管力度有限,外部监管形式比较落后,手段比较单一,很难进行积极而有效的监督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来说,总行对(转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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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的定义与识别,操作风险几乎涉及银行的各个职能部门。人员因素涉及人力资源部,系统因素涉及技术部门,流程因素涉及公司金融部、个人业务部等业务部门及内部稽核等后台部门,而外部事件会涉及安全保卫、后勤事务等部门。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是分散的,缺乏统一的协调部门。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方面的操作风险,会计结算部门和内部稽核部门负责操作性风险,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方面的操作风险,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流程方面的操作风险。这种分散管理的做法使我们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银行高层管理者更是无法清楚了解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整体状况。同时,分散管理还使得有些操作风险因无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状态。
第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资本计提方面还未充分考虑操作风险,有的商业银行即使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其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也显单一,未能完全覆盖潜在的操作风险损失。
目前对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风险管理方式,从理解来看就是把巴塞尔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起来进行资本计提的过渡版本。我国许多的商业银行风险资本计提方面还未考虑操作风险。有的商业银行即使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其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也显单一,未能完全覆盖潜在的操作风险损失。例如,我国实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商业银行对于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一般都是采用单一的基本指标法,并且直接将监管资本等同于经济资本,即操作风险的占用经济资本=前三年度银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值×经济资本系数。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的经济资本系数一般估计为20%左右。
第六,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缓解工具基本上没有,有关研究也仅仅停留在概念和介绍国外银行业的经验上,对于设计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缓解工具方面也基本是空白。
发达国家先进的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研究实践,在操作风险的缓解管理工具上,除了传统的内控体系及内审制度和工具外,还有运用保险、记分卡以及精确的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等工具进行管理。先进的国际商业银行,除了计提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外,通过运用操作风险缓解工具为潜在其操作风险提供了高达60%以上的保障。但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内控及内审这一工具,仅仅局限于定性的管理工具,也只是近年才使内部审计稽核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引进和建立操作风险缓解机制上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就连已成为国际惯例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也迟迟未能推出。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一旦发生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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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1个省、市、自治区分类表
类型类型一类型二类型三类型四类型五类型六
省、市、自治区名称广东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
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安徽、辽宁、四川
内蒙古、吉林、重庆、江西、广西、云南、山西、陕西、黑龙江、天津、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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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29页)其下面的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内控监督。在对各分支机构的授权以后,相关的监督控制没有到位,整个内控监督未形成一套有效的体系。尤其是对分支机构的责任人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仍主要靠同级的自我监督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一旦分支机构负责人实施欺诈,这种监督制约就显得十分乏力。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薄弱环节,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和重大案件频发,造成巨大的损失,发布了多项风险管理指引和指导性文件。提示风险要点和管理重点,参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和国际银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行为,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还没有真正要求把操作风险纳入到监管资本的范畴,这就弱化了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对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力度仍显力度不够。实际上在商业银行的许多环节或领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监管当局尚需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控制方式和控制工具等方面来加强监管,不宜把有限的监管力量过多地放在一些具体业务的检查上,而影响监管的整体效果。
当然银行操作风险及其管理与监管的研究和实践至今仍是目前国际银行业及各国监管当局所面临的新课题,对于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来说更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十大现实问题进行解析,就可以找出存在问题的症结,从而更好地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地降低操作风险的发生,防范和抵御金融危机。
参考文献:
青海、宁夏、西藏、海南、甘肃、新疆、贵州
四、结论
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我国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也将成为政府开拓养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径,是老年人安享晚年及减缓社会压力的有效措施。本文对影响我国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区域差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将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分为6大区域,研究表明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区域人口结构程度是影响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主要因素,且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最有可能在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市首先开办。本文对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影响因素的分析,也基本锁定了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客户人群,那些收入水平一般、消费高及老年人口多的城镇家庭将是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目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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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莹林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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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莹林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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