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全国性城市管理法规,明确城管职责权限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4-11-10

关于出台全国性城市管理法规,明确城管职责权限的提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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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出台全国性城市管理法规,明确城管职责权限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办理

提 案 人:成岳冲

主 题 词:城市,管理,法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城市管理事关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公共领域,也越来越成为影响城市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作为第一个试点,开始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后又有很多城市经批准后进行了试点。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的状况,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实现城市的长效管理。但从第一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推出到现在,全国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独立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城管行政执法一直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境地,执法主体不够清晰,执法内容不够明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也发展不够平衡。具体表现在: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一。有的城市采用市、区两级执法体制,有的则采用市一级垂直管理体制;有的城市行政执法局是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有的却和其他管理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名称为“城管综合执法局”,有的则为“城管行政执法局”。

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不一。国发〔2002〕17号文件将城市管理领域可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归纳为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仅对无照商贩的处罚权)和公安交通管理(仅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权)等7个方面,但各地城市城管执法的事项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并可以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和调整,执法权限范围不断处于变动之中,影响了城市管理执法权限的严肃、连续和效能。

三是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仍然存在。从实践证明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规划、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职责,处罚权相对集中,但管理权并未集中。管理与执法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而现实工作中,这些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比较突出,职权交叉、职责不清、配合不够协调的现象仍然存在。如违法建筑、户外广告、流动摊贩等等,城管部门虽然花大力气去抓,但常因权责有限而效果并不理想,很难在实际工作中满足市民多元化需求,甚至引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悖论事

端。

四是缺少专门的国家和省级主管机构。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均不是单独的主管机构,致使城管行政执法在机构编制、人员待遇、执法内容、经费来源、装备标准等方面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和能力的提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建议重视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立法研究,用法规来明确“城管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范围、管理标准、执法职责等问题,进一步理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建立运转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真正做到职责法定,内容具体明确,为城管行政执法提供权威性的法律支撑,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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