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试行)(3)

时间:2025-04-20

锦江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分,其中:年度目标考核分值为60分,平时考核监测分值为40分。

(二)平时考核监测。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完成情况的考核监测,并建立平时考核登记备案制度,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

(三)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年终总结对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报至区目督办。由区目督办组织协调各考核责任部门采取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工作绩效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确定目标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是:工作任务的确定要以区上下达的全年任务和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为依据,并结合单位职责和业务特点,逐一分解,要保证6月底完成任务过半,12月底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将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并制定切合单位特点的考核办法,严格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目督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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