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2)

发布时间:2021-06-06

基本医疗政策

应尽量选用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按规定,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并有您或您的亲人的签字。

2、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各种费用及到院外购买药品的费用,应要求院方录入医保计算机,否则这部分费用就无法计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及赔付范围,参保患者将蒙受经济损失。

3、出院带药:急性病带3天药量、慢性病带2周药量。超过限量的药费不予支付。

四、 起付标准、个人分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规定

1、一年内历次住院起付标准

次数医院第一次第二次

一级医院350元200元

二级医院500元350元

三级医院700元5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实支付,含特殊门诊。下同);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满2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表:

医院级别

住院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或达标医院)

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13%7%11%6.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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