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_及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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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财经视线Finance Economy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及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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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娟1 万 令2(1、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成都 6111302、成都银行风险管理部 成都 610015)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限制。二是将操作风险一并纳入资本监管要求,实现从单一资本充足约束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变。三是制定更加灵活动态的规则,因地制宜,允许各国监管机构充分考虑国内金融环境及体制差异,确定适宜的资本协议实施计划。四是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借助市场力量实现银行高效稳健经营。
尽管如此,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是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鼓励在新兴市场经营的银行的次优行为
新资本协议鼓励在新兴市场经营的银行的次优行为,并在信贷危机中加重银行的惜贷行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法中的标准风险因子通常都是基于G-7国家的数据,将其用于评估新兴市场银行风险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利率风险溢价,由于新兴市场波动率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会导致模型低估风险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并阻碍银行向高级风险计量模型的过渡,这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初衷和目标相悖。
同时,由于银行本身具有惜贷行为,在内部评级法中信用风险是债务人收入的函数,而债务人收入与经济形势紧密相关,使得经济低迷时期的惜贷行为更加严重。
(二)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和市场自律存在困难
监督检查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向市场提供明确信息以及诠释模型结果的重要责任,还需对不同银行提出相应
的差异调整方案。市场自律则需要以充分的公共信息为基础。
当前会计标准不透明,只有当会计标准及风险测量体系能够提供更加准确、一致的信息时,市场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风险计量方法存在缺陷一方面,在内部评级法中银行可以使用自身信用评级系统,由于缺乏历史数据,而模型检验所需的真实量化标准往往也是主观、不可知的,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完成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有效性检验。
另一方面,难以准确计量组合信用风险。组合信用风险计量的关键在于衡量分散效应,需要合理估计违约相关性,由于缺乏历史数据,违约事件的相关性更是难以计量。采用数据模拟或者间接估计都存在着不利于银行和监管部门检验结果的问题。
(四)新巴赛尔协议框架无法整合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及国家和转移风险。2004年新资本协议中基本涵盖了常规风险,却未考虑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造成历史上很多金融机构破产的直接原因,如德国金属公司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
期望以市场风险整合所有风险的框架和体系过于艺术化,而高度不确定的流动性风险是数量化的资本协议无法整合的,
内容摘要:2010年11月20日全球银行业
监管者达成《巴塞尔协议III》,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本文从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的缺陷出发,结合《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探讨其对推进和加快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风险管理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资本协定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所促成,旨在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及维护银行间公平竞争,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标准。从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到2004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经多次修正和改进,最终形成了一个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004年新协议增加了以内部评级法计量银行风险资本的核心内容,使之更具风险敏感性,运作更有效率。然而在由次级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暴露无遗,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III》。
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
2004年6月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旧协议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三大支柱的重要性,并做出了诸多修改。一是将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纳入最低资本充足率约束范围,并增加对证券化资产的
) 2011年6期72商业时代 (原名 《商业经济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造成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五)对高杠杆及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2004年新协议虽然在资本充足约束范围上作出相应补充,但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高杠杆金融机构的监管却不足。一般商业银行及控股公司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而投资银行等在金融危机前一般都是几十倍的高杠杆,它们的抗风险能力非常薄弱,因此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损失最严重。
同时,2004年新协议未要求银行对表外实体风险资产计提资本,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仍然不足。表外业务一般具有高杠杆性及风险隐蔽性,协议也未对金融衍生品及表外实体业务的信息披露的实施硬约束,使金融机构暴露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中。
《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
与2004年新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是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作出很大修改并为新规则的实施明确过渡期安排。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全球商业银行的最低总资本充足率将继续保持为8%,截至2015年1月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须由4%上调到6%,其中普通股股本占总风险资产比例从2%提高至4.5%。具体的过渡期安排如表1所示。
(二)建立资本防护缓冲金
为减少银行的过度风险性放贷行为,新规则还要求商业银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着手建立“资本防护缓冲”,其中2016年资本防护缓冲金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要达到0.625%,以后逐年上升0.625%,并于2019年1月达到2.5%的要求。这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来源于普通股股本,本质上是在要求商业银行持有的普通股资本充足率在2019年达到7%,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8.5%,总资本充足率达到10.5%。当银行的普通股股本占总风险加权资产比率低于7%时进入缓冲水平,但将在派息和高管薪酬政策上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当信贷流动过度充足,各国银行监管者可自行决定增加普通股资本。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金为保护银行免受信贷过快增长带来的风险,协议III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
缓冲金(countercyclical buffer)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介于0-2.5%,对于任何国家逆周期资本缓冲只有在信贷过度增长时才会生效,并且会扩大资本防护缓冲的区间。
(四)流动资金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巴塞尔委员会将在2015年1月和2018年1月分别正式引入流动资金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指标,而各国银行都将会在2011年和2012年进入相应的指标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巴塞尔委员会将推行严格的报告制度来监测两个指标,反复检验两个指标对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意义。
从《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修改内容可以看出,它试图通过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增强银行业独自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同时对表外业务资本及风险拨备提出了新的要求,期望能够通过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来积极应对流动性风险。但是,协议III仍未能弥补风险计量模型存在的缺陷,三支柱作用发挥依然有待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同时提高充足率可能会在信贷危机时期加重银行的惜贷行为。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
业的影响
2008年10月1日我国银监会发布了5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始逐步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当前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短期内对商业银行影响不大,但长期内还是会产生很大压力,它将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
(一)增加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紧迫性
我国银行业不发达,尤其在风险管理方面。国内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关系的认识不全面,未能将二者有机结合,以最优化商业银行价值。在对风险的识别及计量上,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风险管理手段单一。最严重的是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快向发展成为产权清晰、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国内商业银行都存在着资本结构单一、核心资本占比过高、附属资本构成不合理的问题。《巴塞尔协议III》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主要得益于国内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7%。但从长远看,随着商业银行资本不断消耗,届时只通过股票融资将很难满足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我国必须提早防范,及时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融资渠道现状。债务型资本作为重要的附属资本,目前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债券市场,有助于增加商业银行融资渠道,合理改善银行资本结构。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且适当发展表外业务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规定,2019年后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达到8.5%,标志着商业银行将会逐步进入资本无消耗或消耗很少的业务经营时代。为应对未来一级资本缺乏及再融资难的局面,国内商业银行须加快经营方式的转变。信贷收入仍是当前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也会大量消耗资本。未来银行要适度发展表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如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业务及咨询服务等。当前我国仍处于分业监管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但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契机。
(四)培育内部评级体系且培养风险管理专业人才
巴赛尔协议中标准法需要使用外部评级,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上缺乏话语权,而国际评级机构又无法给予我国银行公正评级,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很难使用标准法计量风险资本。而内部评级法则要求银行具备先进的内部评级系统。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着手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快风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时大举引入和培养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致力于国外先进风险管理经验的学习,以及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和评级系统的开发,全面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郑萍.全球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启示[J].宏观经济观察,2010(5)
2.江洋,黎志强.基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J].金融经济,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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