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台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1、吧台内、吧台仓库不准其他人随便出入,违者罚款10元/次。
2、吧台内及吧台仓库不准存放私人物品,特别是与商品相同的物品,包括衣物、包、快餐杯等,违者吧台员5元/次,当事人5元/次。
3、吧台商品一律不准外借,现金不准坐支,违者罚款100元/次(如特殊情况须征得董事长同意)。
4、商品员根据销售情况领足、领全商品,商品的销售要按先进先出法,若领用商品在吧台内时间过长或保管不当造成的变质、霉烂,责任自负。
5、酒水员在仓库领用商品时要一一验货,出库后商品发生的短缺、毁损,责任自负。
6、客人剩余的酒水不带走需寄存的,由值台服务生交给吧台建帐管理,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客人再次消费时,由值台服务生领出并签字。
7、收银员在收款时,一定要审核商品员开出的结算单,由于不审单出现的漏收、错收,收银员、商品员各负50%的责任。
8、营业结束后,商品员必须进行商品盘点,盘点不论盈亏均要及时查明原因,查不出原因的要及时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商品员要及时、正确、全面的填写《商品日报表》。
9、收银员的现金执行“长缴短补”的原则,发生的问题要如实汇报,否则从严处理。
10、收银员、商品员交银、交报表的时间为每天上午10点以前,下午交银时间由各酒店自行制定,迟到者罚款5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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