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欧盟航空业碳减排指令的法律分析(3)

发布时间:2021-06-06

◆社会观察

欧盟此举旨在敦促相对方采取类似的碳交易体系,进而解决碳泄漏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问题。但将不具强制减排义务也不具强制减排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拉入到碳交易体系,不符合气候正义理论,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2)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组织,不能“逼迫”其他国家建立其碳交易体系。不同国家之间的配额如何协调,配额的定价机制等涉及到多国利益,欧盟无力解决、协调这些问题。

(3)关于中转的问题。欧盟只计算到欧盟境内机场和离欧盟最近的起降航班之间的航程。举例来说,一架从上海——迪拜——巴黎的航班,上海至迪拜的航程并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航班可以采取在离欧盟较近的的国家进行中转以减少被计算的航空里程,进而减少所需缴纳的费用。有学者认为其他国家为了规避碳排放税有可能改变航线,进而有可能会增加碳排放,但也有学者指出这样的担心脱离实际。

欧盟进行全面管辖的重要理由在于航班在欧盟“起降”,但该理由本身也给予了他国进行管辖的理由,中转意味着有新的起降国的加入,为减少管辖权的冲突,给中转留下空间可能也是欧盟的折衷选择。

航空业碳减排归根结底是全球性问题,欧盟只是区域的国家联合组织,其影响力毕竟有限。欧盟采取了在欧盟起降的飞机在全程航线上所有超额碳排放进行收费,一大理由便在于环境污染的(碳排放)的外部性。但对于改变航线、将高碳排放飞机用于其他航线等措施,只是改变了排放地点,却无助于作为全球碳排放问题的解决。

四、对航空业减排体系的展望

2011年12月21日,欧洲法院判定欧盟第2008指令既不违(上接第151页)

要加大干部问责力度,坚持教育、制度、预防与惩处并重;六是要健全组织机构,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继续贯彻好“五落实”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引进、培训等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从而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党总支委委中设置纪检委员,明确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制度的健全完善上,应着力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要有一套制定制度的科学机制,建议学校设置一个制度综合主管机构,统筹全校制度建设,确保党令政令统一;二是要切实加大制度宣传及执行检查力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行,违章必究;三是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党纪法纪教育。要按照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深入、广泛、持久地在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六五”普法活动的开展,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党纪法律意识和对党纪法律的敬畏感,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在切实提高统筹协调能力上,应着力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学校党建工作联席会制度,统筹安排部署党建工作。党建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主要采取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同时,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联合调研,收集合理化建议,采取针对性措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参

考;二是改进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制度,推进系部工作协调发展。在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力求体现广泛性和系统性,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政绩评定、表彰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实绩分优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学校日常工作中去,真正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奖罚分明,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作为学校开展责任追究的突破口,每年对被考核系部工作做必要的反馈,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加强分类指导,而推动学校系部工作整体提升;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围绕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拓展纪检监察领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招生、考试、职称评定、后勤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抓好“小金库”治理等专项工作,确保纪检监察职能覆盖高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切实为学校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宣教室,中央纪委研究室编.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若干问题解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3《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2011〕13号

[5《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反所涉习惯国际法原则,也未违反欧美间《开放天空协定》,确认了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有效性。这也意味着,外界与欧盟诉诸法律的对抗宣告失败,欧盟碳减排指令之争仍处于僵局。在寻求打破僵局进行“建设性接触”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坚守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体系,依赖国际航空组织,制定全球统一规则。在全球性体系构建起来之前,一方面要积极的与欧盟进行沟通和谈判;同时也可以逐步建立其国内的碳交易体系,同时积极发展碳减排技术。

第二,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前提之下,逐步由差别责任走向共同责任,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起强制减排责任,但也必须和发达国家体现出差别,充分考量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和减排能力;同时发达国家应进一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进环保技术。

第三,充分权衡不同的碳交易设置所带来的贸易和环境效果,仍应把贸易自由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建立航空业碳交易体系的一大目的在于促进内外的公平竞争,但不应矫枉过正。

参考文献:[1]秦悦铭,陈其霆.欧盟航空业碳排放交易新规则研究综述.科学管理研究.(3).2011[2]李居迁.知识产权出版社.WTO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2012.[3]曹明,王慧.从GATT第20条的解释看环境税的合法性.学习与探索.2011(6).[4]梁咏.欧盟碳减排的国际法规制——以航空业为例.法学.(12).2011[5]宣增益.航空减排路径之探讨──兼评欧盟航空减排交易指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2011

[6]黄文旭.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关税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7]胡晓红.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5).2011[8]狄琳娜.中国航空业应对欧盟“碳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国际经贸探索.(11).2011[9]王慧.从GATT第3条的解释看环境税的合法性——基于“平等对待条款”解释的视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6).2010

[10]熊英,别涛.“环境例外”措施及其适用规则.现代法学.(5).WTO框架下的2003[11]刘勇,朱瑜.试论WTO法律框架内GATT第20条适用的若干可能性——以WTO与环保措施有关的争端解决实践为依据.国际经贸探索.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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