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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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四、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工业生产盛装用于完成反应、传质、传热、分离和储存等生产工艺过程的气体或液体,并能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是容易发生爆炸危险的特种承压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压力管道和其他特种压力设备
五、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集团)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协助压力容器的检验、验收、年检工作。
(二)装备处负责(集团)公司所有在用或新增压力容器的运行、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操作、维护规程及岗位安全职责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大检查,对重大设备隐患提出意见,监督使用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整改,安排定期检验工作。
(三)技改部负责(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压 力容器的申报、备案、检验、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人力部负责(集团)公司压力容器操作、维护人员的定岗定编和资格审核。
六、管理
(一)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得随意修改压力容器的工艺参数。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设备操作维护规程、事故应急措施等。严禁超压、超温运行。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二)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上报:
⒈压力容器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允许值,采取措施无效。 ⒉压力容器的主要承压原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 ⒊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
⒋发生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事件(火灾、撞击等)。
(三)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分外部、内部、全面检验。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压 力容器主管部门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验。
属下列情况的压力容器,应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⒈有强烈腐独现象或在运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验。
⒉由于结构的原因,确认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每三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⒊使用期达十五年的压力容器,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使用期达二十五年的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并根据检验情况,确定全面检验时间和作出能否使用的结论。
⒋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材料焊接性能差或制造时曾产生过多次裂纹的压力容器,投产使用满一年的应进行第一次内外部检验。
(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⒈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与其相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有明显的隔断标记;
⒉盛装易燃、有毒、剧毒、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取样分析,保证压力窗口空间中易燃或有毒介质的含量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关规定; ⒊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
⒋将人孔全部打开,拆除内件,清除内壁的污物;
⒌进入压力容器内检查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伏的低压防爆灯, 必须有专人监护。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伏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
⒍外部有保温层的压力容器进行外部和内部检验时一般不拆除保 温层,如怀疑壳体(焊缝)有缺陷时应拆除检验。全面检验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保温层。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部检验,必要时作全面检验。
⒈停止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⒉由外单位拆卸、搬运安装使用的;
⒊改变或修理其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⒋更换压力容器里衬的。
(六)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爆破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更换。压力表的装设、检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应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六、要求与考核
(一)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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