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笔记整理

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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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Law

第1章 导论

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国际公法学》-6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1) 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 school):代表人物为Pufendorf普芬道夫[德国],认为人类理性和人类法律意识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2) 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 school):代表人物为Oppenheim奥本海[英国],认为“国家的共同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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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又称折衷学派(eclectic school),代表人物为Wolff沃尔夫[德国] 和Vattel瓦特尔[瑞士],秉承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主张,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既是“人类理性”,又是“国家的共同意志”。

4) 社会连带法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代表人物为Duguit狄骥[法国],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5) 规范学派(normativist school):代表人物为Kelson凯尔逊[奥地利],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来自上一级规范,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最高规范”是由人类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约定必须遵守”。

6) 新实在法学派: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权力政治学说,主张国际政治中的“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二是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school),认为国家权力表现为政策,所以,国际法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9.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有关学说。《国际公法学》-20,《国际法手册》-21

1) 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说:属于一元论(Monism),代表人物为Jellinek耶利内克[德国]、Zorn佐恩[德国]、Kaufmann考夫曼[德国],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于是就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堪称为国家的“对外公法”。

2)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说:属于一元论(Monism),代表人物为Kelsen凯尔逊[奥地利]、Verdross菲德罗斯[奥地利]、Kunz孔兹[德国],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来自上一级规范,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最高规范”是由人类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约定必须遵守”。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属于二元论(Dualism),代表人物为Triepel特里佩尔[德国]、Anzilotti (Aiomisio)安齐洛蒂[意大利]、Oppenheim奥本海[英国],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

4) 我国学者的观点被称之为“自然调整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二者的指定者都是国家,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是互相对立而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指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

10. William Martin 丁韪良,美国在华传教士,第一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近代西 …… 此处隐藏:163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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