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反担保保证合同(2)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自然人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2014第026-4号
拍卖费、执行费与实行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1、乙方自愿以自己拥有的全部资产,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为甲方提供连带方式保证担保,由于借款人的违约,甲方代偿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由乙方承担全额保证。
2、在乙方承担全额担保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甲方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追偿全额或部分本息以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罚息、违约金以及所有费用。
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甲方仍有权依照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4、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合同之后,如发生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之情况,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限为:自甲方代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乙方需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3、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的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送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文件。
4、乙方如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以及高管人员重大的人事变动以及股东的变更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倒闭、破产或卷入重大法律诉讼,以及其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必须及时告知甲方的责任。
6、乙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以及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有及时告知甲方的责任。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2 页共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