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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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法全文
1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Community]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govern_ment]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govern_ment]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State Department]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govern_ment]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govern_ment]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govern_ment]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govern_ment]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govern_ment]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govern_ment]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State Department]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govern_ment]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govern_ment]、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govern_ment]、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govern_ment]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govern_ment]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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