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10

大学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

大學校園著作權案例分析

(一)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王樺就讀於某大學一年級,花了新台幣三百五十元整,購買了一片音樂光碟。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所有歌曲,在另外的一片光碟上重新複製一份,並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儲存在MP3數位隨身聽中,以方便自己在戶外活動時,仍然可以隨時隨地聽到喜歡的音樂。王樺基於「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心情,將該音樂光碟重製了三份,分送給三人。

專家建議

首先必須區別「著作物的所有權」與「著作的著作權」,兩者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同。購買正版音樂光碟的消費者,其所獲得的權利,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亦即「著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亦即「著作」)的「著作權」。該消費者雖然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的「所有權人」,但是他使用該音樂光碟片時,必須是在著作權法所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否則,便可能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權益。 「合理使用」的法定範圍,規定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其中有一種情形是「為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例如音樂光碟片所有權人為供自己欣賞,可以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歌曲「燒錄」在另一片光碟片上,或是「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儲存」在MP3數位隨身聽中,這種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音樂光碟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製作該音樂光碟的唱片公司不利的影響,所有權人應該可以主張其上述的重製行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是為了分贈友人,而重製該音樂光碟的行為,便不符合上述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特定事實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依據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加以認定。

(二)在網路上公開發表的文章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案例事實

某大學法律系研究生江皇琴,對於推理小說相當有興趣,最近在網站的「討論區」,發表了一篇文章,分享其閱讀推理小說後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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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站在網頁上註明「本網站上之一切文字、圖片,著作權皆屬於本網站所有,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江皇琴其後發現,該網站經營者謝慧玲未經其同意,將她寫的上述文章收錄轉貼於該網站的「經典專區」網頁上。

專家建議

網站經營者如未經另為授權,擅自將著作權人之文章,收錄轉貼到其他的網頁版面,將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編輯權」與「公開傳輸權」。

網站經營者,如以單方面自行擬定的契約條款,要求著作權人如要利用網站,就必須遵守該契約條款,應注意契約內容是否剝奪了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契約內容無效,對於著作權人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三)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可以任意轉寄或轉貼嗎?

專家建議

由於公開傳輸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非常有限,我們如果未經授權,就擅自將他人的文章或照片,隨意轉寄或轉貼給家人或朋友以外的眾人欣賞,將有可能侵害作者的公開傳輸權。因此,建議如欲與他人分享網路上精彩有趣的文章或照片時,不要以轉寄或轉貼的方式,而應採用提供網址鏈結之方式,由他人自行前往瀏覽。

(四)學生的共同筆記有無著作權?

案例事實

廖生選修了一門「傳播心理學」,該課程的授課教師賀教授根據其授課大綱,口授課程內容,廖生與同班死黨三人,共同整理上課筆記,並閱讀相關課外資料進行討論,將討論後的共同心得補充至上課筆記中,完成該小組的共同筆記。該小組的共同筆記真是「叫好又叫座」,期末考前選修該課程的同學們都爭相借用影印

專家建議

學校任課教師上課時的授課演講,是一種「語文著作」。上課的學生將教師的授課內容,一字一句的抄錄成筆記,這是一種重製行為。

學生上課的目的,在於獲得授課教師所傳授的知識,而學生上課做筆記,是一種習用的學習方法,所以學生在上課時抄寫筆記的行為,依照社會一般的通念,應

大学校园著作权案例分析

該是已經獲得授課教師默示的同意,同時,學生應該也可以主張,上課抄寫筆記是一種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學生非自己學習的目的,將授課教師的授課內容加以筆記或錄音,係為提供他人使用,則會侵害授課教師的重製權。

案例事實中,授課教師要求上課學生,除授課內容外,將閱讀相關課外資料心得,做成一份共同筆記,所以學生的筆記,並非只是將授課演講內容,單純地一字一句加以「紙本化」,而是將上課筆記加以改寫,故是一種「改作」行為。這種改作後的「衍生著作」,在法律上是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這個共同筆記,有兩個以上的著作人一起參與,其內容不是互相矛盾,而是一個完整的著作,而且參與人的個別貢獻,無法分離加以個別利用,因此,是一個「共同著作」,所有的參與人共有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他人如欲影印該共同筆記,僅獲得共同著作人中之一人之同意,尚嫌不足,必須還要獲得其他共同著作人全體的同意方得為之,但是其他共同著作人如欲拒絕,也應該有正當的理由。

(五)撰寫學術論文應如何正確利用他人的資料?

案例事實

謝生在撰寫碩士論文時,參考了蔡教授發表在期刊上或是網路上最新的學術論文,或是行政院所發佈的「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或是我國職棒聯盟所公佈的歷年職棒球員資料庫。

他覺得上述資料很有價值,便加以引用,但是因為不知道如何聯絡著作人,或是覺得太麻煩,因此都沒有向著作人取得同意,便直接引用在他的碩士論文之中,他不知道這樣做會不會觸犯他人的著作權。

專家建議

並非所有的資料,都是著作。由於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所以如果只是事實資料的收集,而且就該事實資料的選擇及編排,也不具有創作性者,縱使收集者花費了許多心力或時間,亦非著作權法上所稱的「著作」,當然不受著作權保護。 並非所有的著作,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例如基於公眾利用方便的立法目的考量,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書,就不受著作權保護。

以上兩種資料,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加以利用,並無著作權法上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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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利用人只是學習該著作人的想法或觀念,但是另以具有原創性的表達方式,重新詮釋相同的想法或觀念,也不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如果要引用他人著作時,自己所創作之質量應大於引用他人著作的質量,亦即須以自己創作為主,他人著作為輔。

引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例如期刊的名稱、論文或專書的名稱、出版者名稱、出版日期、卷次與頁次、網站網址、網頁路徑等,及著作人之相關資訊,例如著作人之姓名等,以表示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六)教師可否為授課需要,將私自側錄的錄影帶播放給學生觀賞?

案例事實

倪教授希望以生動多元的教學方式,讓她的學生學到更多有關生物學的知識。 某天,倪教授打開電視機,發現「自然萬象」頻道上,正在播出由達爾文科學教育公司於今年製作首播的「生物的奧秘」電視影片,倪教授便利用家裡的錄放影機,將與授課有關的影片內容,共計約十分鐘,側錄在一卷錄影帶上,以便在教室中播放給上課的學生們觀看。 倪教授並在該錄影帶上註記「達爾文科學教育公司製作」字樣。

倪教授很想瞭解她上述的教學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專家建議

學校任課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尚可對該著作加以「改作」,例如將以英語發音的電視影片翻譯成為中文,也可以將該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加以「散佈」,例如將側錄的影片片段,發送給上課學生供其做為家庭作業回家觀看。

學校教師在從事上述行為時,應明示該影片片段的「出處」,並以合理的方式,表明該電視影片著作人之名稱或姓名。

著作權法並未明文規定,學校任課教師有學校授課需要,可以「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因此,為了符合著作權法上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的合理使用,學校任課教師如欲對上課學生播放影片,建議應選擇僅就與課程內容相關的片段加以播放,而非整部播放,並且應該以教學活動為主,輔以播放影片,而非全部課程內容都是影片欣賞,建議播放影片不應該成為常態性的教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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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以播放影片做為常態性的授課方式,建議由任課學校購買具有「公開上映權」授權的公播版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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