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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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将按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十条 试用人员如有以下情形,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伤害的;
4、同时与其他公司或实体建立劳动关系的,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
1、员工一经履行公司规定程序,转正并正式录用,自转正的次月起,即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劳动保险。
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聘和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招聘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帮助,仍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胜任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5、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
第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制定的专项办法,与本制度一并执行,实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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