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电监市场〔2006〕42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5)

时间:2026-01-14

(一)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额定参数、电气主接线是否满足要求。

(二)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三)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电机定子过电压、定子低电压、过励磁、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二)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水电厂水库调度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

(一)水电厂水库调度专业管理有关规程、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水电厂重大水库调度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情况。

(三)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相关运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运行参数和指标)。

(五)水电厂水库流域水雨情信息和水库运行信息的报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九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企业制定考核办法,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投入商业运行(或正式运行)的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执行,并定期公布。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运行、检修、技术指导和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采取扣减电量或收取考核费用的方式。考核所扣电量或所收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

第四章 监 管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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