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08

第四编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385 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拟任职

业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应按规定周期参加任职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试,考试不合

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386 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

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

整工作岗位。

第 387 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

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388 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

有铁道部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

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

责下,方准操作。

第389 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

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390 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

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391 条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有良好的通信、

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应保

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及开水。室内应有卫浴设施,经常保持

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室外应绿化、美化。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工作,铁路局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寓工作。

第392 条 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
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务范

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第393 条 铁路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

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纪律处分或

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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