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超声电子审计制度(10)

时间:2025-07-14

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制度

第六章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凭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篡改、毁弃。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要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二十二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股份公司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批准后做出制止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报告股份公司领导,经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依据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可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决算、报表以及其它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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