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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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研究生论丛2005年5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XiantanUniversitPhilosohndSocialSciencesgypya
Vol.29
,Ma005y2
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李慧兰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 “
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
事物或事物属性”。当我们说“司法应当是公正的”,则表示了说话人所向往、珍视的态度。张恒山先生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题依然未获解决。”[1]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
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寻从未间断过。正义是这样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字眼,
不由使我怀着景仰之心,沿着先哲们走过的足迹,再次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
一法的价值是什么
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社会一起诞生,
并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有关正义问题的探寻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虽然先哲们的主张存在诸多差异,
但都认为正义是一种理想价值。因此,要弄清正义,首先要对价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哲学界对“价值”主要有“属性说”、“关系说”和“兴趣说”三种解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
的存在、属性等对于主体的意义[2]。“兴趣说”认为
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在国内法学界,沈宗灵先生认为“
法的价值是法本身就有的一种价值”。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葛洪义教授则从人的欲望的角度来理解价值,他认为价值就是个体的生命欲望的体现,法的价值是纯主体的、纯个体的、纯感性的欲望或要求。学者们对“价值”给出了不同回答,那么究竟何为价值呢?
想要真正弄清价值是什么,
就应该看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是怎样判断价值的。日常语言中,
价值有多种用法:当我们说“某事物是有价值的”,这里价值指的是“某事物”有“某种受我们所珍视的性质、属性”。当我们说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等,这里价值是指我们所“珍视的
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性状、属性$。这里价值包含了三层含义:1、客体的性状、属性;2、主观的意志、愿望;3、
主、客体的相洽互适性。对“价值”的含义进行辨析后,我们所真正要探寻的是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而“法的价值”的含义必须在一个已经确定的价值的含义的基础上给予回答。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应当是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即法的应有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论追求。因此,
学者们在相互对话的基础上所研究的“法的价值”应当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那么人们所珍视的法的性状、
属性的具体名目有哪些呢?孙国华先生认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名目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益%。沈宗灵先生指出:法所促进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张恒山先生认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名目就是“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实质性状’。为了实现这种社会性状,
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和特征就是“实现正义”。虽然学者们见解不同,但我们看到,没有一位学者忽略过正义,正义与法几乎同时出现,相随相形,从不曾分开,也无法分开,因为二者一旦分开,就难以成其为自身,也无法在其存在的社会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正义是什么
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人们似乎看见了明灯的所在,但却始终处在这样一种前进的路途中,时而清醒,时而迷茫,无法清晰、明确地辨析出明灯究竟是何物?我宁愿相信正义就是一盏明灯,是一盏照亮人的心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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