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时间:2025-02-21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课程名称:知识产权

论文题目: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学生班级;机械工程

学生姓名:黄凰

任课教师:张樊

学位类别: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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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案件摘要:2014年上半年,于正的大剧《宫锁连城》播出火爆。2014年5月底,琼瑶控诉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经典作品《梅花烙》。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索赔金额为2000万人民币。该侵权案件共有五个被告,分别是余征(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结果要点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2.被告余征(于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即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案情回顾】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

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署名是陈喆。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

【判决】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槌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名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明确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第二,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引入专家辅助人。 …… 此处隐藏:39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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