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内厕所设计规范汇总(4)

时间:2025-07-13

厕所设计汇总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表6.5.2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6.5.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l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1.15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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