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务会计核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4-11-04

物流企业会计核算的探讨

(舟山市定海地方税务局 林雨)

舟山地处的长三角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良好的建港条件和快速发展的港口业,为舟山现代港口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按照我们浙江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和推动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的重要决策,下一步舟山现代港口物流业的发展目标是把舟山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海上物流中心,加快物流基地和临港产业带的建设,把舟山港建设成为富有长江流域与东部沿海广大腹地和华东沿海港口较大的物流中心,并且已有一大批利用舟山区位港口优势重大港口物流项目和临港产业项目落户舟山,

现代物流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还未出台任何针对现代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规定或会计核算制度。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与同行商榷.

一、计税收入金额的确定。

物流业务包括货物运输、整理、仓储、加工以及船舶代理等项目,这些项目中的运输业务按3%缴纳营业税,其他项目则应该按5%缴纳营业税。实际业务发生时不同项目的计税金额应该按照合同中载明的金额确定,并分别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或《服务业专用发票》给货主单位。国税发[2003] 16号文件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这一政策物流公司在完成大型物流中转业务时,通过自行代理或其他形式组织多条船舶或多量汽车等运输工具和仓储设备以及自有船舶进行货物运输、整理、仓储等一系列物流业务时,其他运输船舶或公司开具给本公司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物流业务中运输业务计税收入的扣除项目,但对于在船主运输收入中扣除的代理费应该另外开具服务业发票。

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的确定及帐务处理。

物流企业的计税收入是按抵扣后的余额确认,那么其主营业务收入是按发票开具额确认还是按抵扣后的余额确认,怎样会计核算才能全貌反映物流业务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二者均可以,只是核算办法 有所区别,下面就全额反映和差额反映的会计处理分别叙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按“全额”反映的会计处理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设置,下设“自营运输收入”和“物流运输收入”二个明细科目,“自营运输收入”主要核算物流公司自有船舶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运输收入。 “物流运输收入” 主要核算所有物流业务收入。包括自有船舶参与物流业务的运输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设置,下设“自营运输成本”“物流运输成本”二个明细,“自营运输成本”主要核算物流公司自有船舶独立完成运输任务的运输成本;“物流运输成本”下设“运输成本”和“抵扣成本”二个二级明细科目,“运输成本”主要核算自有船舶参与物流运输业务的成本;“抵扣成本”主要核算其他公司参与物流业务开具给物流公司的抵扣成本。

3、利润核算:主营业务收入-自营运输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自营运输成本的差额即为自营运输的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物流运输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物流运输成本的差额即为物流运输利润。

(二)主营业务收入按“差额反映”的会计处理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设置,下设“自营运输收入”和“物流运输收入”二个明细科目,“自营运输收入”主要核算物流公司自有船舶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运输收入。“物流运输收入” 主要核算物流业务实际计税额。“物流运输收入”下设“物流运输全额”和“物流运输抵扣额”二个三级明细科目。“物流运输全额”主要核算物流公司开具给货主的发票全额。“物流抵扣收入”主要核算其他公司开具给物流公司作抵扣物流收入的金额。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设置,下设“自营运输成本”“物流运输成本”二个明细,“自营运输成本”主要核算物流公司自有船舶独立完成运输任务的运输成本;“物流运输成本”主要核算自有船舶参与物流业务的运输收入。

3、利润核算:主营业务收入-自营运输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自营业务成本的差额即为自营运输的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物流运输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物流运输成本的差额即为物流运输利润。

三、物流业务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由于物流业务的业务量相对较大,完成一项大型物流业务可能需要几天或几十天,也就可能会跨月度或跨年度;有的物流业务可能是连续不断的进行(如代某个工厂长期发送产品或运送原材料),按一定的期限结算货款,这样会出现本月已全额开具运输发票给货主单位,而因整个物流业务未完成或其他船舶未及时开具运输发票给本公司作抵扣的情况;或其他船舶已开具运输发票给本公司作抵扣,而本公司还未与货主单位结算货款、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情况,这样就需要在明确物流业务计税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期物流业务的计税收入,即物流业务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所指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实质上是指劳务未完成前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形式上是指企业以开具“收款收据”所收取的价款,会计上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即只要该项劳务未完成前无论是开具正式发票还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的价款都不能确认为收入。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税收政策虽然对这一点未作明确,但在执行时,只要企业已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无论该项劳务是否完成,也无论该项劳务的货款是否收到,税收上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缴税款。所以针对物流公司的业务特点,笔者认为,会计上在确认收入时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企业运输劳务未完成前以开具“收款收据”形式收取的价款不确认为收入。

2、企业以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收取的价款,无论物流业务是否完成、无论货款是否收到都应该确认为收入。

3、物流企业确认运输收入抵扣时应按物流项目分别计算。一般应在整个物流业务完成时,运输劳务的收入与抵扣能正确计算时确认。

四、物流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的帐务处理。 物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但在下列情

况下有差异:

1、企业以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收取价款,但物流业务尚未完成。此时,纳税义务已产生,但由于物流业务还未完成,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只能作“预收帐款”处理。

2、物流业务已完成,物流公司已开具整额发票向货主收取价款,但其他参与物流业务的公司或船舶抵扣发票还未全部到齐。此时,应按差额缴纳税金,但会计上应该对这部分应支付尚未支付的抵扣成本进行预提,或将这部份应该支付未支付的物流收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扣除。

3、物流业务已完成,但物流公司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运输款,但已支付部分其他参与物流业务的公司或船舶的运输款,并收到部分抵扣发票。此时,会计与税收均不确认收入,但会计上应将支付给其他参与物流业务的公司或船舶的运输款计入成本,而税收上却不能抵扣物流收入。因为,税收上强调“一票对一票”,即一个物流业务,物流公司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后,其他参与物流业务的公司或船舶开具的发票才能抵扣相应的物流收入,。

五、物流业务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联系方式。

业务部门应该采取一定方式及时将物流业务完成过程中自行船舶与其他船舶的参与情况,以及抵扣运输收入的发票取得形式和运输费支付形式等情况告诉财务科,在此建议采取联系单形式,具体格式如下:

物 流 业 务 联 系 单

财务科根据上述联系单收取或代开抵扣运输发票、扣除代开票税金及支出扣除后的运输费支出,登记物流业务台帐。每月末分不同物流业务将各船舶抵扣发票开具情况、运输发票收回情况及运输收入支付情况汇总报业务科。

月末物流业务情况汇总表

200 年 月 日

六、财务科内部台帐式样及登载方式。

帐本上部分为物流基本情况包括:物流业务名称、贷主单位名称、贷主单位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等信息。下部分式样与上述物流企业汇总表基本相同,但应该增加发票、收据的开具日期和号码,及汇款日期等项目。

财务科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物流业务的有关情况的登记工作,登记时应依据业务科的物流业务通知单、联系单、及收回的各船舶运输发票、代开的运输发票、代扣代理费等,并做到日清月结,随时可提取有关数据及知晓有关情况。

现代物流业作为今后舟山海洋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不仅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行业,也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渗透性强的复合型产业,其会计核算不仅政策性强,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希望本文能对物流企业的会计核算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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