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那密村成员身份确认办法(草案)
时间:2025-05-10
时间:2025-05-10
那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认办法(草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我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我村村民小组村民(包括属于农业性质社区居民),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社员、又是村民,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权和流转权等;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包括不享有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四)维护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间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23时59分止。在该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23时59分前出生和尚健在并实际登记在《成员确认表》的人员,经对《成员确认表》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通过婚姻、合法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留。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五)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殊情形处理。
(一)因婚姻、合法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嫁农”的妇女,以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身份。如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农嫁居”的妇女,其户口未转成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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