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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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要求,全国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要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完成。为了保证调查质量,现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印发各地执行;1980年5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原土地资源、土壤普查专业组印发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部分)自本规程颁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
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
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及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
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表1 一级类型 编号 1 2
名 称 耕 地
园 地
编号 11 12 13 14 15
二级类型
名 称
灌溉水田
望 天 田
水 浇 地
旱 地
菜 地
含 义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托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枝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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