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01

发布时间:2024-11-02

联合国

A /CN.9/SER.C/DIGEST/CISG/1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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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une 200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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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摘要汇编使用了《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法规的判例法》)摘要中所引用的判决书全文和脚注中所列的其他引文。这些摘要原意仅作为基本判决提要,可能不反映汇编中表述的所有观点。建议读者查阅所列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全文,而不只依靠《法规的判例法》摘要。

V.04-54718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判例法摘要汇编*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

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

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

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1. 本条为确定是否适用本公约提出了一些规则。对第一条的理解必须联系第二条和第三条来进行,后两条分别缩小和扩大了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本公约优先于对国际私法的援用

2. 在分析本公约实质性﹑国际和地域适用范围之前,需要确定的第一个问题是

本公约和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两者的关系。鉴于本公约和国际私法规则都规范

国际合同,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很有必要。根据判例法,缔约国法院在诉诸法院

地的国际私法规则之前,必须先审查本公约是否适用;1换言之,即对本公约的适

用优先于对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2因为作为一部实体法公约,3《销售

公约》的规则更加具体,并能直接带来实质性解决办法,而国际私法则要求采取

两步走的方法(确定适用的法律,然后再适用该法律)。4

本公约所规范的合同

3.本公约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尽管本公约没有为这类合同做出任何定义,5但

从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中依然可以推断出来某一定义。6因此,可以将本公约所

覆盖的货物销售合同定义为“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

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权,而另一方当事人(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

1《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

2详细的解释,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80[意大利帕维亚法院,1999年12月29日];德国茨维考地方法院,1999年3月19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

《CISG》/urteile/text/519.htm>;《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51[瑞士苏黎世州商事法庭1998年

11月30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45[德国海尔布隆地方法院1997年9月15日];《法规

的判例法》判例84[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1994年4月20日](见判决书全文)。

3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3月9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CISG》.at/6_31199z.htm>;

瑞士卢加诺上诉法院,1999年6月8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

//http:///case.cfm?pid=1&do=case&id=483&step=FullText。

4对于这种方式,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

页及其后各页。

5对此已经在《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6中指出[奥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

6见荷兰鹿特丹商业法庭,2001年11月1日,《荷兰国际私法》,2002年,第114期;可查阅因特网址:瑞士瓦利斯州法院,1996年3月11日,Unilex;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

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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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合同。7因此,正如一家法院所指出的,合同的实质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

物。8

4.本公约还覆盖一些其他类型的合同,如分期分批交货合同,9这一点可以从本

公约第七十三条推断出来,还有由供应商直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10根

据第二十九条,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11

5.第三条包含了一个特殊规则,该规则(在某些限度内)将本公约的实质性适

用范围扩展至适用于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销售合同以及卖方也需要提供劳

务或服务的合同。

6.多数法院在考虑这一问题时都得出这一结论,即本公约不适用于分销协

议,12因为这些协议的目的更多在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所有权。13但是,

7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6[奥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查阅文中定义中所规定的买方的义务,另见比利时哈瑟尔特商事法庭.,1995年5月2日,可查

阅因特网址:<http://http://w.kuleuven.ac.be/int/tradelaw/WK/1995-05-02.htm>。

8《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28[瑞士楚格州法院1999年10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

9见德国汉堡友好仲裁庭,1998年12月29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337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51[瑞士苏黎世商事法庭,1998年11月30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38[奥

地利最高法院,1998年2月12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6[仲裁-汉堡商会仲裁庭,1996

年3月21日,6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埃尔万根地方法院,1995年8月21日,未

出版;《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4[法国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5年2月22日]。

10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69[德国联邦法院,1998年2月18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61瑞士桑内地区法院,1997年2月20日]。

11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7[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8年1月2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33[德国慕尼黑州州高等法院,1995年2月8日];国际商会仲裁庭第7331号裁决,

《国际法杂志》,1995年,第1001页及其后各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5[德国汉堡地方

法院,1990年9月20日]。

12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7[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8年1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

《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5[德国哈姆州高等法院,1997年11月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

例273[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7年7月9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

169[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6年7月1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26[匈牙利首

都法院,1996年3月19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

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1992年7月16日,《荷兰国际私法》1992

年,第420期;《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20[宾夕法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00年8月29

日];荷兰阿纳姆法院,1999年4月27日,《荷兰国际私法》,1999年,第245期,参阅

UNILEX;荷兰海牙法院,1997年7月2日,《荷兰国际私法》1999年,第68期,第78-80

页,参阅UNILEX.一家法院在处理经销协议时适用了《销售公约》。见《法规的判例法》判

例379[意大利卡萨卓兰法院,1999年11月4日]。在该案中有关方面提出了类似问题但法

院最终没有解决,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87[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1997年7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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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在执行经销协议时所订立的各种货物销售合同则可以由本公约来调整,14即使在

订立经销协议时本公约尚未生效。15

7.特许协议也不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内。16

货物

8.本公约并没有为“货物”下一个定义。但是,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货

物”的概念应当根据本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的需要”自动作

出解释,17而不需要依靠国内法来进行定义。

9.根据判例法,本公约意义上的“货物”是在交付时,18“可移动的并且有

形的”19的货物,而不论其是否是固体还是其他形态,20也无论其是旧货还是

新货,21并且不论其是否是鲜活的货物。22考虑到这些判决,无形的货物,例如

13《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92[瑞士卢塞恩州高等法院,1997年1月8日](见判决书全文).。

14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5[德国哈姆州高等法院,1997年11月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73[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7年7月9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

例169[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6年7月1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04[法国格

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6年3月1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

院,1993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米兰,1998年12月,第8908

号,刊载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公报》,第10卷,第2期,第83至87页(1999年秋季号),

参阅UNILEX;国际商会仲裁裁决1997,巴黎,1997年1月23日,第8611/HV/JK号,未

公布,参阅UNILEX。

15《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

16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92[瑞士卢塞恩州高等法院,1997年1月8日]。

17见第7条下案文。

18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2[法国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5年4月26日](见判决书全文);

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

19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28[瑞士楚格州法院,1999年10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80[意大利帕维亚法院,1999年11月29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

判例法》判例168[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6年3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

法》判例122[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4年8月26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6[奥地

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

《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

20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76[奥地利最高法院,1996年2月6日],将本公约适用于丙烷气体的国际销售。

21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8[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6年3月21日](旧汽车案);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5年11月6日,未公布]。

22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0[荷兰阿纳姆法院,1993年12月30日](活羔羊案);《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0[德国耶拿州高等法院1998年5月26日](活鱼案);《法规的判例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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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23或者债务转让24都一直被认为不属于

本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当然这还是有争议的。一项市场研究也是如此,

它不属于本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25但是,根据一家法院的裁决,本公约

似乎也适用于无形的货物,因为该法院声称应当“广义地”解释“货物”的概

念。26

10.尽管计算机硬件的销售无疑属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27但是软件却未必如此。

一些法院认为只有标准软件才是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货物”,28但是,另一家法

院判定任何类型的软件都是“货物”,哪怕是订制的软件也是货物。29

国际性与营业地

11.本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根据第一条第(1)款,如果当

事人订立合同时30其相关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31其货物买卖合同就具有国际性。

12.尽管“营业地”的概念对于确定国际性的问题至关重要,但本公约并没有对

其进行界定。它仅仅涉及到的问题是,某个特定的当事人的数个营业地中以哪一

个来确定买卖的国际性。(第十条)。

312[法国巴黎上诉法院1998年1月14日](大象杂技团案)。比较《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6[奥

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南美栗鼠毛皮案);《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27[德国哈姆

州高等法院,1992年9月22日](咸肉案).关于将动物看作是本公约意义上的“货物”的判

决,见德国弗兰斯堡地方法院,2001年1月19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67页以及下

列各页。

23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1[仲裁-匈牙利工商会所属仲裁庭,1993年11月30日]。

24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

25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22[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4年8月26日]。

26《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

27见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1995年5月29日,《新司法周刊》,1996年,第401页及其后各页;德国海德尔堡地方法院,1992年7月3日,Unilex。

28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22[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4年8月26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31[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1995年2月8日]。

29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

30见德国德累斯顿州高等法院,1999年12月27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销售公约》/urteile/text/511.htm>。

31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8[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6年3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

例法》判例106[奥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意大利里西尼法院,2002年11月

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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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13.根据一家法院的判决,可以将“营业地”定义为“事实上从事营业活动的地

方[……];这要求有一段持续期间,一定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自主性”。32另一

家法院则判定联络处不能被视为是本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33

14.在双方当事人相关的营业地在同一个国家的情况下,国际性的要求就未得到

满足,即使他们的国籍不同,也不能满足国际性的要求,因为第一条第(3)款

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34此外,合同缔结

地同履行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也不会使合同具有“国际性”。35就本公约的适用而言,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也不重要。36

15.在货物销售合同是通过中间人订立的情况下,在确定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

时有必要确认谁是合同的当事人。由于《销售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当事人是

谁的问题,37需要借助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适用的法律来确定谁是合

32德国斯图加特州高等法院,2000年2月28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66页;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类似定义见《法

规的判例法》判例106[奥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法院判决声

称本公约关于“营业地”的定义要求当事方“真正”在该地之外做生意,见德国杜伊斯堡初

级法院,2000年4月13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CISG》.law.pace.edu/《CISG》

/text/000413g1german.html>。

33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8[法国巴黎上诉法院,1992年4月22日]。

34关于对当事人国籍的无关性的述及,见德国联邦法院,2001年10月31日,《国际商法》,2002年,第14页以及下列各页;比利时弗尔纳商事法庭,2001年4月25日,可查阅因特

网址:<http://http://w.kuleuven.ac.be/int/tradelaw/WK/2001-04-25.htm>;保加利亚工商会

仲裁庭,第56/1995号裁决,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

//http:///case.cfm?pid=1&do=case&id=421&step=FullText>。

35见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1年11月27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

36德国联邦法院,2001年10月31日,《国际商法》,2002年,第16页。

37关于声称本公约不涉及代理法及相关问题的法院判决,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89[奥地利最

高法院1997年3月20日](见判决书全文);瑞士泰辛上诉法院,1996年2月12日,《瑞士

欧洲与国际法杂志》,1996年,第135页及其后各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34[瑞士图尔

高州高等法院1995年11月19日];德国卡塞尔地方法院,1995年6月22日,未公布;德

国阿尔斯菲尔德州初级法院,1995年5月12日,《新司法周刊判例报告》,1996年,第120

页及其后各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0[德国柏林市法院1994年1月24日](见判决书全

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95[瑞士巴塞尔市民事法院,1992年12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

《法规的判例法》判例5[德国汉堡地方法院199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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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当事人。在确定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是该当事人的

营业地。38

16.根据第一条第(2)款,“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

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

均看不出”,则不考虑其国际性。39因此,本公约保护双方当事人对交易的国内安

排的依赖。声称由于合同的国际性未显露因而不能适用本公约的当事人必须证明

其主张。40

自动适用

17.货物销售合同具有国际性,其本身就足以使本公约得以适用。41第一条第(1)

款列出了适用的两种不同的标准,要使本公约得以适用必须满足其中一个标准。

根据第一条第(1)款(a)项所列的标准,在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不同的

缔约国时,本公约则“直接地”42或者“自动地”43适用,即无须援用国际私法的

规则。44由于缔约国数目日益增多,这一标准正在使公约越来越经常得到适用。45

38见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2000年11月13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

《CISG》.law.pace.edu/CISG/text/001113g1german.html>。

39关于判例法中对此条款及,见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3月21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CISG.at/10_34499g.htm>;《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

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

40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

41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

42见瑞士联邦法院,2000年7月11日,可查阅因特网址:

<http://http://w.pace.edu/CISG/text/000711s1german.html>;《法规的判例法》判例

261[瑞士桑内地方法院,1997年2月20日]。

43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89[奥地利最高法院1997年3月20日(见判决书全文)。

44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68[德国联邦法院1996年12月11日](见判决书全文)。

45有关近期根据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适用本公约的法院判决,见根特上诉法院,2002年1月21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http://w.kuleuven.ac.be/int/tradelaw/

WK/2002-01-31.htm>;《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98[法国奥尔良上诉法院2001年3月29日](见

判决书全文);德国特里尔地方法院,2000年12月7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35页;

德国奥尔登伯格州高等法院,2000年12月5日,《国际经济法》2001年,第381页及下页;

德国斯坦德勒地方法院,2000年10月12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30页及其后各页;

法国蒙塔尔记法院,2000年10月6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

//witz.jura.uni-sb.de/CISG/decisions/061000v.htm;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9月7日,《国

际商法》2001年,第42页及其后各页;德国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2000年8月30日,《国

7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际经济法》2001年,第383页及下页;墨西哥下加利福尼亚州蒂华纳市第六一审民事法院,

2000年7月14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38页及下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

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4月28日,

《法律比较杂志》2000年,第188页;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4月13日,《法律比较杂

志》2000年,第231页;西班牙纳瓦拉省法院,2000年3月27日,《法律普审》,2000年,

第12536页及其后;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3月21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40页

及下页;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3月9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39页及下页;德国

斯图加特州高等法院,2000年2月28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65页及其后各页;《法

规的判例法》判例395[西班牙最高法院,2000年1月28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汉堡州

高等法院,2000年1月26日,《汉堡OLG报告》2000年,第464页及下页;《法规的判例

法》判例416[美国明尼苏达州地区法院,1999年3月9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慕尼黑州

高等法院,1999年11月3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25页及下页;德国科布伦茨州高

等法院,1999年11月18日,《科布伦茨OLG报告》2000年,第281页;奥地利最高法院,

1999年11月12日,《法律比较杂志》,2000年,第78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19[德国

联邦法院,1999年11月3日](见判决书全文);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9年11月21日,

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itz.jura.uni-sb.de/CISG/decisions/211099.htm;《法规的判例法》判

例328[瑞士楚格州法院,1999年10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施腾达尔初级法院,1999

年10月20日,未出版;瑞士巴塞尔州地区高等法院,1999年10月5日,瑞士《欧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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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法规的判例法》判例

218[瑞士楚格州法院,1997年10月16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哈根地方法院,1997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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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高等法院,1997年7月9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15[瑞士圣加伦地方法院,1997年

7月3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72[匈牙利首都法院1997年7月1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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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N.9/SER.C/DIGEST/CISG/1

18.为了使本公约能够根据第一条第(1)款(a)项得以适用,双方当事人必须在

某一缔约国有相应的营业地,“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两个国家都是缔约国,

即使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通常指向第三国的法律,本公约也适用”,46只要对该第

三国法律的适用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旨在排除本公约适用的一项选择。47

19.第九十九条确定一国何时成为缔约国。要根据第一条第(1)款(a)项适用本

公约,还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相应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否作出了第九十二条或第

九十三条项下的保留,如果一国作出了第九十二条项下的保留,则不能根据第一

条第(1)款(a)项从总体上适用本公约。相反,必须根据第一条第(1)款(b)项确

定与保留相关的部分是否可以适用。48如果一方当事人相关的营业地所在的地域

所属的缔约国根据第九十三条做出了保留,经适当变通后,也会出现上述情况。

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奥地利维也纳高等法院,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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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LEX)(厄瓜多尔和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2001年1月23日,《国际私法和诉讼法杂

志》,2001年,第1008页及其后各页(芬兰和意大利,与本公约第二部无关的问题)。

4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维也纳,1980年3月10日—4月11日,正式记录、会议文件及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会议简要记录》,1981年,15。

47对于对本公约的排除适用问题,见对第6条的评论。

48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09[丹麦东部地区法院,1998年4月23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43[匈牙利首都法院,1996年5月2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28[德国罗斯托克州

高等法院,1995年7月27日];国际商会仲裁庭,第7585/92号裁决;Unilex。

11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间接适用

20.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相关营业地在缔约国(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不在

缔约国)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第一条第(1)款(b)项在缔约国适用本公约,49只

要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50由于相关的国际私法规则通常是

4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维也纳,1980年3月10日—4月11日,正式记录、会议文件及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会议简要记录》,1981年,15。

50对第1条第(1)款(b)项的案例,见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٢٠٠٠]QSC421(2000年1月17日)(马来西亚与澳大利亚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在布里斯班适用的法律);阿根廷国家商事上

诉法院,2000年4月24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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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N.9/SER.C/DIGEST/CISG/1

法院地的规则,51则要根据国际私法的国内规则来确定其是否允许双方当事人选

择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需要考察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国际私法规则

等等。

21.在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是基于1980年《罗马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

情况下,52根据第一条第(1)款(b)项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会导

致本公约的适用,53因为《罗马公约》第3条认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54在法院地地方法院,1995年1月25日,《荷兰国际私法》1996年,第127期;《法规的判例法》判

例155[法国最高法院,1995年1月4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美因兹初级法院,1994年9

月6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德国杜塞尔多夫地

方法院,1994年8月25日,Unilex;国际商会仲裁庭,第7660/JK号裁决,Unilex;《法规

的判例法》判例93[仲裁-维也纳联邦商会国际仲裁庭,1994年6月15日];《法规的判例法》

判例94[仲裁-维也纳联邦商会国际仲裁庭,1994年6月1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92[仲

裁–临时仲裁庭,1994年4月19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20[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4

年2月22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1[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4

年2月10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0[德国柏林高等法院1994年1月24日];《法规的

判例法》判例100[荷兰阿纳姆地方法院,1993年12月30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6[法

国巴黎上诉法院,1993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

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9月17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9[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

院,1993年7月2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5[法国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3年6月

16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01[瑞士伯尔尼州劳芬法官,1993年5月7日];《法规的判

例法》判例310[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3年3月12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

99[荷兰阿纳姆地方法院,1993年2月2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2[德国萨尔布吕肯

市州高等法院,1993年1月13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8[德国杜塞尔

多夫州高等法院,1993年1月8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95[瑞士巴塞尔施达特州民事法

院,1992年12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17[德国卡尔斯鲁厄市州

高等法院,1992年11月20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27[德国哈姆州高等法院,1992年

9月22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56[瑞士提契诺州洛迦诺初审法院,1992

年4月27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8[法国巴黎上诉法院,1992年4月

22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98[意大利鲁尔蒙德地方法院,1991年12月19日];《法规

的判例法》判例55[瑞士提契诺州洛迦诺初审法院,1991年12月15日];《法规的判例法》

判例316[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1年9月27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德国美

因河畔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1991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

51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

52关于本公约全文,见《公报》第266,1980年10月9日,第1页及下列各页。.

53见根特上诉法院,2002年5月17日,可查阅因特网址:

<http://http://w.kuleuven.ac.be/int/tradelaw/WK/2002-05-17.htm>;《法规的判例法》判例

409[德国卡塞尔地方法院,1996年2月15日](见判决书全文);国际商会仲裁庭,第8324/95

号裁决,《国际法律杂志》,1996年,第1019页及其后各页;荷兰海牙法院,1995年6月

7日,《荷兰国际私法》,1995年,第524期;《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8[德国杜塞尔多夫州

高等法院,1993年1月8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

年9月17日]。1980年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3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的国际私法规则是1955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的海牙公约》中所规定

的规则的情况下,也能导致本公约的适用,55因为本公约第二条56也要求法官承认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57

22.本公约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其合同。58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做出

法律选择,或者其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中的

客观标准来确定公约是否能够依据第一条第(1)款(b)项而适用。因此,根

据1980年《罗马公约》第4条第(1)款,需要对合同适用具有“联系最密切”

的法律;59根据第4条第(2)款,假设认为合同与需要实现作为合同特征的履行

义务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惯常居所所在国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如果卖方,

54《罗马公约》第3条:

“1.合同应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地加以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2. 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约定其合同受某一法律的支配,而不是原先适用的法律,无

论原先适用的法律是根据本条款还是本公约其他条款选择的。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

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公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

亦不得对第三方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3. 如果与选择时的情况有关的所有其他因素都只与一个国家有关,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某

一外国法律,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这一事实都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

由合同所减损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

4. 当事人对于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表示同意的事实和效力,应依照本公约第8条,第9条和

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55 1955年《海牙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510U.N.T.S.149,No.7411(1964).

56见《海牙公约》第二条:

“销售受合同当事人指定的国家的国内法管辖。

此种指定必须包含在一明示的条款中或须明白无误地从该合同条款中得出此结论。

该法律确定哪些条件会影响当事人指定适用法律的共同意志表示”。

57关于法官根据1955年《海牙公约》第二条承认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从而适用联合国《销售公约》的判例,见比利时布鲁塞尔商事法庭,1992年11月13日,Unilex.

58例如,见荷兰仲裁院,仲裁裁决,2002年10月15日,见UNILEX.

59有关提及“最密切联系”的判例,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1[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4年2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1994年8月25日,可查阅

因特网址:<http://http:///case.cfm?pid=1&do=case&id=150&step=FullText>;荷兰

鲁尔蒙德地方法院,1993年5月6日,Unilex;《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16[德国科布伦茨州

高等法院,1991年9月27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德国美因河畔法兰

克福州高等法院,1991年6月13日](见判决书全文)。

14

A/CN.9/SER.C/DIGEST/CISG/1

即需要完成特征性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60的营业地在本公约一缔约国,则《罗

马公约》缔约国的法院也会适用本公约。61根据1955年《海牙公约》,如果没有

选择法律,就必须适用卖方所在国的法律,62卖方在买方所在国收到订单的情况

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63

23.在1980年外交会议上,一个代表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应当允许就国际交

易颁布了专门立法的国家可以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以避免“第一

条第(1)款(b)项对其特别立法对国际贸易的适用产生影响”。64因此,本公

约加入了第九十五条,使缔约国有可能选择不受到第一条第(1)款(b)项的

60有关明确指出卖方是必须完成特征性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判例,见德国柏林地方法院,1998年3月24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http:///case.cfm?pid=1&do=case&id=

440&step= FullText>;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1997年5月6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

//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urteile/text/341.htm>;荷兰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1994

年10月5日,《荷兰国际私法》,1995年,第231期;《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1[德国杜塞

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4年2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17[德国杜

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3年3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6[德国美

因河畔法兰克福地方法院,1991年9月16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

1990年5月2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

//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urteile/text/183.htm>。

61有关在案文中所提到的前提的基础上适用本公约的判例,例如,见比利时蒙斯上诉法院,2001年3月8日,可查阅因特网址:

<http://http://w.kuleuven.ac.be/int/tradelaw/WK/2001-03-08.htm>;德国巴特克罗伊茨纳赫

地方法院,1996年3月12日,可查阅因特网址:

<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urteile/text/517.htm>;法兰克福地方法院,1994

年7月6日,可查阅因特网址:

<http://http:///case.cfm?pid=1&do=case&id=189&step=FullText>;《法规的判例法》

判例50[德国巴登-巴登地方法院,1991年8月14日](见判决书全文)。

62见比利时哈瑟尔特地方法院,1996年10月9日,Unilex;比利时哈瑟尔特地方法院,1995年11月8日,Unilex;《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2[法国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5年4月

26日];比利时哈瑟尔特地方法院,1996年10月18日,《司法周报》,1995年,第1378页

及下页.;比利时布鲁塞尔商事法庭,1994年10月5日,Unilex;瑞士瓦莱KG,1993年

12月6日,Unilex;《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01[瑞士伯尔尼州劳芬法官,1993年5月7日];

《法规的判例法》判例56[瑞士提契诺州洛迦诺初审法官1992年4月27日](见判决书全文)。

63法国最高法院,2001年6月26日,可查阅因特网址:

<http://witz.jura.uni-sb.de/CISG/decisions/2606011v.htm>;维罗纳法院,1997年12月19日,

《维罗纳经济和企业法学杂志》,1998年,第22页及其后各页。

6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维也纳,1980年3月10日—4月11日,正式记录、会议文件及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会议简要记录》,1981年,229。

15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

约束。65因此,根据第九十五条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的法官不会根据第一条第(1)

款(b)项适用本公约;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本公约根据第一条第(1)款(a)

项适用于这些缔约国。66

24.尽管本公约并不约束非缔约国,但是在非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指向了缔

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会适用。67

65迄今为止,已有下列国家依次依第九十五条做出保留:加拿大(仅仅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中国、捷克共和国、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和美国。德国声明对那些声

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国家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

66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17[美国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1999年12月7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16[美国明尼苏达州地区法院,1999年3月9日];《法规的判例法》判

例419[美国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1998年10月27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22[美

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998年6月29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13[美国纽约州南

区联邦地区法院,1998年4月6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87[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

法院,1997年7月23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38[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5

年12月6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6[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1994年9月22

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5[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1994年9月9日];《法规的

判例法》判例24[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1993年6月1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

23[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1992年4月14日].

67见比利时科特赖克商事法庭,1996年12月16日,Unilex;比利时哈瑟尔特商事法庭,1996年10月9日,Unilex;比利时哈瑟尔特商事法庭,1995年11月8日,Unilex;比利时哈瑟

尔特商事法庭,1995年10月18日,RechtskundigWeekblad1995,第1378页及下页;比利

时尼维勒商事法庭,1995年9月19日,Unilex;比利时布鲁塞尔商事法庭,1994年10月

5日,Unilex;比利时哈瑟尔特商事法庭,1994年3月16日,Unilex;比利时哈瑟尔特商

事法庭,1994年2月23日,Unilex;比利时布鲁塞尔商事法庭,1992年11月13日,Unilex;

《法规的判例法》判例98[荷兰鲁尔蒙德地方法院,1991年12月19日];德国路德维希堡

市初级法院,1990年12月21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

《法规的判例法》判例5[德国汉堡地方法院,1990年9月26日];荷兰多德雷赫特地方法

院,1990年11月21日,《荷兰国际私法》1991年,第159期;德国希尔德斯海姆地方法

院,1990年7月20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法兰

克福地方法院,1990年5月2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www.jura.uni-freiburg.de/ipr1/CISG/;

《法规的判例法》判例7[德国荷尔斯泰因奥尔登堡初级法院,1990年2月24日];《法规的

判例法》判例46[德国亚琛地方法院,1990年4月3日];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0

年2月23日,《国际经济法》,1990年,第316页及其后各页;荷兰阿尔克马尔地方法院,

1990年2月8日,《荷兰国际私法》1990年,第460期;荷兰阿尔克马尔地方法院,1989

年11月30日,《荷兰国际私法》,第289期;《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德国斯图加特地方法

院,1989年8月3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1989年7月3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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