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食品卫生(19)

时间:2025-07-12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除1.2.3.2(1)生产加工单位通用要求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a.现场监督检查

鲜乳收集有专人负责、专用工具、容器和运送车辆,工具、容器和车辆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运送时温度控制宰5℃以下,并经抽检合格后方可收购; 净乳、贮乳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定期拆洗、消毒,无积垢,贮乳罐有制冷或隔热层,鲜乳在5℃以下存贮;

鲜乳按照规定的方法杀菌,严格控制温度、时间,杀菌后要立即冷却,热交换器应定期检查;

洗涤回收瓶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洗瓶机洗涤槽温度应当控制在65-70℃,水洗槽温度为30-40℃,清水喷水水温为常温; 患结核病牛的乳汁和掺水、食盐等掺假乳均不得加工消毒乳;开始挤出的第一、二把乳汁、产犊前15天的胎乳、产犊后7天的初乳、注射抗生素5天内的乳汁、患乳房炎牛的乳汁、掺入非食用原料的乳汁均不得加工乳汁品;

加工乳粉的原料要经过净乳、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炼乳要经过37℃保温试验。加工干酪的凝乳酶要符合卫生要求。生产酸乳的乳酸菌必须经过菌种鉴定,纯真、不产毒素、不含杂菌;

加工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应第二次更换清洁工作衣帽、戴口罩,并清洗消毒手;

接触乳品的容器、工用具、设备、管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使用后及时清洗,做好保洁,接触成品的使用前还必须彻底有效消毒;

加工机械、管道和容器采用CIP(Cleaning in palace的简称,也称装置式洗涤)洗涤消毒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工序:水洗,首先将冷水或温水(50℃)送入;

-第二工序:碱洗,自动注入碱洗涤剂(浓度为0.5-1%,温度为60-80℃); -第三工序:过清,用水冲洗残留的洗涤剂;

-第四工序:消毒,用含有效氯150-300mg/l的消毒液杀菌(约15min); -第五工序:冲洗,用清水冲洗残留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仓库内食品及原料分库或分类存放,隔墙离地;鲜乳应低温储存,巴氏杀菌乳、酸奶应在2-6℃条件贮存,其他产品须低温贮存的应在符合要求温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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