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2)

时间:2025-07-10

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

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作出相应处理。

4.2.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依据厂规厂纪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处罚,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相关进行处理。

4.2.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2.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动,可以通过意见箱用书面的方式向工厂主管部门进行申或者向工人委员会组织反映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

4.2.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 工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5.0附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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