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24-10-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摘要: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其重要的举措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职能,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问题;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高效生态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

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人人有份式的土地占有方式,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同时也阻碍了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使耕种只能停留在小规模经营的水平上,带有“小农经济”的色彩,古老的耕作方式导致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对此,只有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扩大现有农业经济的规模,规模扩大了,才能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和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机械,使农业生产不再仅仅满足于自给自足式的生存之需要,更多地与社会经济大市场相联系,农村经济才能真正走上社会化、产业化之路,形成规模经济,产生规模效益。

(二)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不宽裕,人地矛盾相对紧张,这是基本国情。因而,合理地配置耕地资源,努力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经济学原理,资源应向最能充分利用它的主体流动,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作为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还是一种资产,具有商品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因为只有流动起来才能实现最优配置,只有进入市场才能产生交换价值。产权若不能流通转让,则土地的配置效率就难以提高,而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主要途径就是流通转让。

(三)有利于加快城镇化步伐

降低农业人口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存在过多的障碍,必然使农民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即使出现了其他合适

的非农业职业,也会因为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而难以选择,这样就会阻碍城镇化的进程。因此,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关键在于正确统筹人地关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在我国,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的根本依据在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多地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城镇一体化”战略的实现提供了契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降低农业人口比例,为实现“城镇一体化”战略奠定了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土地流转意识不强

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农民自己和国家都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能提供给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去劳动力的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险,更重要的是土地起到失业保险的作用。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非农就业既不高也不稳、市民化进程较慢,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不大。农地流转还存在一些风险,决定了农民不肯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从其他行业赚不到钱了还可以回来种田,可以依靠土地养老。虽然当前政策允许有偿流转,但土地流转价格比较低,流转得不到较高的收入。所以,许多农民宁愿守着,也不急于流转。

(二)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容易产生土地纠纷

由于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他们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不规范、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农地流转大多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大多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协议往往不规范,也不完整,稳定性差,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不便于管理,而且容易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另外,口头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难以达 到高效增产的目的。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影响了集体土地流转

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经济实力薄弱,一部分乡村集体有名无实,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势头很好,但还没有形成气候。农业教育和科研单位、农业企业覆盖面狭窄。国家专业技术服务部门作为主导力量功能弱化,使得农户的各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目前多数地区的农业服务主要集中在统一提供粮种和统一灌溉等有限的几个项目上,满足不了农民在再生产过程中对社会服务的各种需要。在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产品价格不稳定的情况下,多余劳动力外出打工以增加收入,而打工带有一定风险,使他们不愿放弃土地,制约着集体土地的流转。

(四)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

目前,集体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机制和体系不完善,集体土地咨询业不成熟,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土地的流转。我国城市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已经有了较大地发展,但服务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缺少一个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造成买卖双方信息不畅,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需要转出土地和需要转入土地之间缺乏信息联系,缺乏中介服务,只是在狭小范围内进行交易,阻碍了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现有法律鼓励在同区范围内进行农地流转,这对于农地资源的配置也很不利,降低了经营权流转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的可能性。

(五)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农民流转权利易受侵害

部分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滥用征地权,把挤占征用的农地获得的收益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利益的驱动为政府“权力转让土地”提供了温床。一些地区为片面地追求农业规模发展,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些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或规模经营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的农业用途,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格、大规模出让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甚至随意调整承包土地,变相剥夺农户的土地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策研究

(一)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建议研究“用土地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二)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土地流转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时间跨度也较长,管理部门应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三)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中介服务组织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围绕土地流转的管理及中介,认真做好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流转各方关系;对已经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要督促流转双方订立流转合同;建立并管理好土地流转档案;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为农村土地流转明确方向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将成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因此,科学定位政府角色,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1. 必须坚持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 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

2. 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向。土地流转的方向应尽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具体来说,一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应向农业园区和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而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应鼓励向农业大户、示范田、种田能手流转;二产用地向工业园区流转,既扩大工业园区规模,又可提高土地产出率;三产流转在严格土地使用条件的基础上,走市场化道路,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进入市场公开流转。

3. 加强对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 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加强对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且有工商企业参与流转的监督,有效防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使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

4. 坚决纠正和查处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司法、信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背农 民意愿强迫流转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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