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元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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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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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惟基於營業對外投資需要,
依「經濟部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以借貸方式出資者,不在此限。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二)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三條: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以其業務交易行為已發生者
為原則,其貸與金額並應與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相當。
而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
(二)本公司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
(三)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轉投資需要,且該轉投資事業與本公司所營業務相關,對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具助益者。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貸與對象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別訂定如下:
(一)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一)辦理程序
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通事項,經本公司權責部門審核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
2、財務單位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3、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4、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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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控制追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提列適足之備抵
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資金貸與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
關資料。
5、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財務單位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二)審查程序
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申請資金貸與公司或行號先行檢附
相關財務資料及敘明借款用途,以書面方式申請。
2、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權責部門就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
合理性、貸與對象是否與本公司間有直(間)接之業務往來關
係、所營事業之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
用途予以調查及評估,並考量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
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後,擬具相關書面
報告提報董事會以茲審核。
3、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通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票
據,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並按季評估擔保
品價值是否與資金貸與餘額相當,必要時應增提擔保品。前項
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企業保證,
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權責部門之審查報告辦
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
款。
第六條: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凡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期限以一年為限,除因公司間或與除因公司間或與
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不得續借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不得續借外,如逾一年時,須另呈
報董事會核准後才得以續借。
(二)本公司貸與資金之計息,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
均利率並按月計息,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
況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每筆貸與資金撥放後,財務部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財
務、業務和相關信用狀況等之變化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並作成
書面記錄。如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總經理及相關權責單位
儘速處理。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提前償還借款時,應連同本金加計應付
之利息一併清償後,方可將保證票據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等作業。
(三)借款人若除因公司間或 …… 此处隐藏:12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