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时间:202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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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两种理解: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源的类别性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 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 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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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1、一般与特别条约 2、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惯例 四、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 (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2、国际法学说 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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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国际法编纂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 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 系统地制定出来。 二、国际法编纂简史 18世纪末 英国学者边沁倡导把国际法编纂成法典 19世纪 开始了政府间的编纂活动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 (一)国际法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二)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程序及成就 逐渐发展 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