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时间:2025-04-26
时间:2025-04-26
博综治 [2011]3号
关于印发《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综治委,区综治委成员部门:
现将《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区综治办。
博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努力建立与巩固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并巩固长效机制,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整治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实现重点区域、重点街区零无证无照经营;三是坚持“解决存量,遏制增量”,有效减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无照经营总量与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总量的比率控制在10%以内。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理的。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行为免于工商登记的情况除外。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整治区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等重点整治行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书升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赵玉伟、区工商分局局长邹鹏、区公安分局副政委闫法忠任副组长,经信、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文化、卫生、
环保、安监、城管、广电、旅游、服务业办公室、煤管、地税、国土、质监、药监、烟草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江玉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调度、信息沟通、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和分工,确保查处取缔活动迅速开展。
五、职责分工
为确保整治效果,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确定如下工作分工:
(一)区综治办。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考核评比方案,明确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范围,对因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严格落实综治一票否决权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各类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开锁、废旧金属收购、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购 …… 此处隐藏:474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上一篇: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导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