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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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综治 [2011]3号
关于印发《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综治委,区综治委成员部门:
现将《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区综治办。
博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努力建立与巩固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并巩固长效机制,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整治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实现重点区域、重点街区零无证无照经营;三是坚持“解决存量,遏制增量”,有效减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无照经营总量与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总量的比率控制在10%以内。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理的。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行为免于工商登记的情况除外。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整治区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等重点整治行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书升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赵玉伟、区工商分局局长邹鹏、区公安分局副政委闫法忠任副组长,经信、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文化、卫生、
环保、安监、城管、广电、旅游、服务业办公室、煤管、地税、国土、质监、药监、烟草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江玉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调度、信息沟通、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和分工,确保查处取缔活动迅速开展。
五、职责分工
为确保整治效果,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确定如下工作分工:
(一)区综治办。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考核评比方案,明确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指标,细化责任分工,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范围,对因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严格落实综治一票否决权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各类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开锁、废旧金属收购、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爆破作业及爆破作业从业人员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供电、报废汽车回收、典当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质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
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拍卖等须经流通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等须经煤炭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地税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应当依法办理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实施步骤
2011年5月至11月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
1、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部署整治任务。
2、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村(居)要确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填报统计表(见附件2)于5月15日前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报道力度,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横幅不少于3条。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
1、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综治办牵头,以各村(居)为单位,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的总量、行业分布等情况。
2、对无证无照业户,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档案,并建立统计台帐(见附件3),根据涉及的许可证管理部门进行分类设置。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名单要于6月15日前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函告书样式见附件4),同时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对于随时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业户,要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录入台帐,并分别函告相关部门,同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
集中整治阶段实行部门负责制及区域负责制相结合。具体措施如下:
1、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函告的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整治计划,对相关
行业的无证无照业户进行逐户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于处理完毕后七日内反馈给函告的镇、街道、开发区,同时报送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无证无照经营集中的地域和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不服管理的业户,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形成执法合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
3、对于随时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书之后3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7日内反馈函告单位。
4、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工作情况认真填写打击无证无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在整治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新问题、新情况随时报送。对于各单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工作动态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简报》,予以通报。
以调查摸底的数字为存量基数,对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实行存、销帐户管理,力争至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通过查处取缔工作,完成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存量的90%。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11月)
1、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写出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 11月15前报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区综治办牵头,制定检查验收考评办法,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治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任务重、责
任大、难点多、政策性强,是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该项工作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疏堵结合,注重实效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因应市场需求,制定落实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准入门槛。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做好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对监管责任区内由于无证无照经营状况的存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通过集中时段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1.博山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统计表
3.无证无照经营业户统计台帐
4.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函告书
5.打击无证无照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博山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任书升(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成 员:
赵玉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闫法忠(区公安分局副政委) 邹 鹏(区工商分局局长) 赵 亮(区综治办副主任) 孙雪红(区委经信工委副书记) 黄利军(区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于国营(区人社局副局长) 于科德(区住建局工会主席) 王 勇(区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王维民(区农业局党组副书记) 李军勇(区文化出版局副局长) 张玉峰(区卫生局党委委员) 刘如利(区环保分局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焦明东(区安监局副局长、安监大队大队长) 常太瀛(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 周博生(区广电局党委委员) 李 涛(区旅游局副局长) 徐伟光(区服务业办公室副主任) 杨光义(区煤管局副局长) 赵 红(区地税分局副局长)
江玉臣(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李 传(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李茂堂(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郭培贤(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燕洪博(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纪检组长)
刘志强(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江玉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4297618)
(办公室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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