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善政发(2013)125号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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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SD00-2013-0019
善政发〔2013〕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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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总责,成立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本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日常服务。
有条件的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机构。
第四条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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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管委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以下(不含)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以下(不含)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以下(不含)的。
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简易交易方式确定承包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公管委发文另行制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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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督。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及采用简易交易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进入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交易,严格遵守各项规则和管理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项目已办理规定的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嘉善招标采购网及张贴公告等途径发布。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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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报名截止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用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等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招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