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供电段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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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供电段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福州供电段文件
福供电[2010]40号
关于公布《福州供电段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车间:
《福州供电段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经段七届三次职代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供电段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事务工作 住房 分配 办法 通知 抄送:南昌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段党政纪工团、机关各科室。 福州供电段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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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供电段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管理办法
附件:福州供电段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南昌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销售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南铁房字 2007 1084号),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微利商品房是路局利用既有土地开发建设,限定销售价格、面向铁路职工出售的商品化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的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条 段分房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的具体分配工作,由分管副段长任组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员由劳动人事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女工委负责人和办公室分管基建干部、两名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资格
申请购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
2.有当地城市户口且工作地点在项目开发所规定的区域内。
3.无房(以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为准)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4.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路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微利商品房分配资格
职工(含夫妻双方)在全局范围内最多享受一次微利商品房的分配资格,并严格按以下顺序实施分配:
1.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拆迁户(有个人房屋所有权的拆迁户优先于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租住户)。
2.申请购房人的工作地点在项目开发所规定的区域内且夫妻双方未享受过公有住房的分配。
3.申请购房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未购买公有住房,离异后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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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的优先)的工作地点在项目开发所规定的区域内且本人未享受过公有住房的分配。
4.申请购房人(30岁及以上的未婚职工)的工作地点在项目开发所规定的区域内且本人未享受过公有住房的分配。
5.因生产力布局调整异地调入项目开发所规定的区域内工作的职工且在工作所在地任职2年及以上(以单位的人事命令为准)。
第七条 段分房领导小组负责将路局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房源情况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向本段职工进行公布。
第八条 申请购房人向段提出申请,段分房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段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分配资格的职工进行初审并统计,公示后报当地铁路住房管理部门审查。
第九条 段分房领导小组对路局审核后的购房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路局分房办。
第十条 段分房领导小组根据路局批准的住房分配方案,按段职代会通过的分房办法组织职工进行住房分配,分配结果报路局分房办,并将路局分房办下达的住房分配通知单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凡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按照段住房分配计分标准计分,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分配,直至本次住房分配完为止。
第十二条 段住房分配计分标准
1.工龄:每年3分,不足一年的按0.25分/月。
2.工班长:工长3分,副工长2分。
3.技师:技师3分,高级技师4分。
4.技术职称:初级3分,中级4分,高级5分。
5.行政级别:副科5分,正科6分。
6.独生子女:职工有生育子女且办理独生子女证者3分。
7.先进:路局级及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标兵、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等4分,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火车头奖章获得者5分。获得多项荣誉时,只取获得最高荣誉的分值,不重复加分。
8.若工班长同时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时,不得重复加分,只取其中最高分值。若同时具有技术职称和行政级别者,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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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只取其中最高分值。
9.工班长、技师、技术职称、行政级别均以人事命令为准。 第十三条 段纪委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的分配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房的,由段分房领导小组追回已购住房并对购房责任人进行行政 …… 此处隐藏:14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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