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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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杨晓萍教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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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 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 制度。
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 2.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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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 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 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意思是说: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 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 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 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 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就是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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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实体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 又称胜诉权,诉讼时效一旦完成后,程 序上的请求权并未消灭,但权利人丧失 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其权利也 不再受法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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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它的强行性是指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 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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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是指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间。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 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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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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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特别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损害时起计算。” 同时根据该法第 41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 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 42 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 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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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提醒: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违约责任,《产品质量 法》规定的是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侵权责任适用 二年的诉讼时效
。这种情况不是特别法和一般 法的关系。因为两部法律规定的不是同一行为。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者损毁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追 索保管费呢?——当然要适用二年普通诉讼时 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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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提示: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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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1年/180天/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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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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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 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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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意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 及时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如有不能行使权利 的情形,法律就应给予期限的宽容,使并非 由于主观原因不行使权利或积极行使权利的 权利人能获得时效期间的特殊待遇。 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制度,则是 为了满足这些特殊情形而设置的期间优惠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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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阻碍时效进行 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包括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 3.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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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 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 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1.权利人的请求 2.义务人的同意 3.提起诉讼以及申请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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