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4)

时间:2025-04-20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高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人员的直接参与下进行。

(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六、事故总结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依据伤亡事故调查人员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负责对事故的处理。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条款,对公司或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2.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60日。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四)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2.凡因错误指挥、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员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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