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15)
时间:2026-01-16
时间:2026-01-16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制定并公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方便注册申请人申报。
第六十二条承担保健食品审评、核查、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出具的审评意见、核查报告、检验报告负责。
保健食品审评、核查、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保健食品进行审评、核查和检验,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六十三条参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的,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在提交的资料中明确相关内容和依据。
第六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注册或者备案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职责在网站公布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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