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14)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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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条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第五十九条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第六十条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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