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电子书文本七

时间:2025-07-1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9月1日超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和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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