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11
发布时间:2024-10-11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15-2016年】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2016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数据来源—川高法民一【2015】5号】
二、各项指数【2014年】:
1、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2、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
3、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4、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110元;
5、201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5697元;
三、医疗费
以门诊医疗发票、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结合病历材料、用药及费用清单确定。
1、被侵权人原有疾病及与人损损害案件无关医疗费用应予扣除;2、非社保用药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扣除。扣除比例可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申请鉴定的依鉴定结论;无法协商又不鉴定的,扣除比例原则上在15%-20%范围内酌定。【成都地区司法政策】
四、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有固定收入的,以提供的收入损失证明为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工资标准最低行业上一年度人平工资计算。
被侵权人因自己原因未及时评残的,延长期间不计算误工费,定残后不计算误工费。被侵权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未满18周岁,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有证据证实有劳务收入且因事故损害减少的除外。
五、护理费及护理依赖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原则上主城区一般护工80元/天,特级护工100元/天。非主城区一般护工60元/天,特级护工80元/天。【成都地区司法政策】
特级护工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须24小时护理的情况。
确定护理依赖需依照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确定级别,完全护理100%,大部分护理80%,部分护理50%。护理依赖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服务行业人平工资为计算基数。
六、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凭。无正式票据的由法院酌定。成都执行大致标准为同城门诊或住院在300元内考虑,异地治疗酌情增加。受害人死亡,亲属均为本地的在500元内考虑,亲属在外地的,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原则上本地按照每人20元/天标准,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确定。
八、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金额原则上为20元/天,参照住院天数酌定。【注:本地法院也有酌定总额的案例】
九、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以死亡赔偿金计算数据×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十、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人损解释NO.29》: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4381元/年×20年=48762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438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4381元/年×5年=121905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8803元/年×20年=1760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8803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8803元/年×5年=44015元
十一、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5697元/年÷2=22848.5元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得单独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城镇、农村标准以被扶养人身份确定。
1.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基数
A 年龄 X≤18岁: 18027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802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8027元/年× 5年=90135元
2,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基数
A 年龄 X≤18岁: 711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11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7110元/年× 5年=3555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万元为上线,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万至5万元区间内确定基数,乘以残疾等级系数确定。不构成残疾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陈四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