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7-14
时间:2025-07-14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一、导则的编制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订。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公众和各界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水平,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公正、公开和合法。 三、信息发布城市
下列城市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特大城市(100万人口以上); (2)大城市(50-100万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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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等城市(20-50万人口)。
以上人口,是指市区(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 根据目前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实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和经济特区城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从本导则发布当年起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其他大中城市可根据基础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四、信息发布机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五、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周期为: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每年发布一次;中等城市至少两年发布一次。 发布时间为当年的6月5日之前。 六、信息发布形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尚不具备条件发布独立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七、信息采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统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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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没有的,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信息来源。 八、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
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利用、贮存和处置的信息。
(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当按下列要求发布各类固体废物产生、利用、贮存和处置的信息,包括: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可参照排污申报登记中所采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见附录)进行统计和发布;至少应公布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统计和发布;至少应公布产生量前5位的危险废物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贮存和处置信息。 3、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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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种类统计和发布。 4、城市生活垃圾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6、农村固体废物
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以及农用薄膜等; 7、其他固体废物
包括建筑垃圾、餐厨垃圾、非传统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铅酸电池、废弃轮胎等)等固体废物。
(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包括:
1、本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特别是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状况,包括设施法人名称、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情况、设施地点、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对于填埋设施应公布使用年限及预期关闭年限;
2、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
3、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信息:包括转移种类、总量及转移目的(处置、贮存或利用);
4、本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5、本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四)附属内容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征求意见稿)
①信息发布城市; ②信息发布机构; ③信息发布日期; ④信息发布周期。 附:
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摘自《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类别
名 称
废 物 来 源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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