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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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化工单位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规定
并将购买单位的合法资质复印件留公司存档,方可进行销售。
4.2.2.4装危化品的废容器等,由各部门/车间移交物资管理部,做好标识。
4.2.2.5 对其他有毒有害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由安全监察部会同生产部确定专门堆放处,作好标识。
4.2.2.6 生产办公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固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硒鼓、废墨盒等由设备动力部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移交物资管理部。
4.3 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4.3.1 建筑垃圾由各部门/车间或承包方组织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4.3.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煤渣、水渣等由部门/车间运至指定地点,由国内贸易部负责处置。
4.3.3 生活垃圾和办公垃圾,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收集管理处理。 5 考核
5.1 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堆放和处置应责成责任部门/车间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每少抽查一次,对责任人给予50元/次罚款。
5.2 不分类堆放固体废弃物,对责任人作50元/次罚款处理;
5.3 不按规定地点堆放一般固体废弃物,对责任人作50元/次罚款处理。
5.4 新、改、扩建项目过程中固体废物无组织堆放,对责任人作100元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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