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3)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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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介绍国际贸易所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主要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又称为正常关税。
2.出口税(Export Duties)
一国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大多数国家大多数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征收出口税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
又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征收的关税。
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4.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以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征收的额外关税,又称特别关税,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防止外国倾销,对他国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
A.含义
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以保护本国生产与市场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B. 数额: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
C. 对出口退税或因出口而免税不征反补贴税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 对倾销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以保护本国生产与市场。
5. 差价税(Variable Levy)
又称差额税,当本国产品的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
欧共体(EEC)为了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对进口的谷物、猪肉、家禽、乳制
品及其他食品等,征收差价税。
6.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1)含义
又称优惠税,是指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有互惠的,也有非互惠的。
(2)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特惠税
从1975年开始,EEC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单方
面提供特惠税,称为洛美协定特惠税。这是目前范围最广、程度最高的特惠税。
7.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1)含义
又称普惠制,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1971年正式实施。
(2)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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