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3)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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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
不得小于10米;面宽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或者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进行退让。
(四)在城市中心区、商业集中区以及特色意图区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邻用地边界两侧的公共建筑,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邻建造。
(五)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绿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4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6米。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上述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七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6米。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四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须经考古调查勘探。
第六十四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二)道路下的管线位置:
1、路东或者路北为给水、电力、热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为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管线; 3、路中为雨水管和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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